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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某某诉某公司欠发工资一案

申请人于2018年5月21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岗位定点服务专员,工作地点青岛市市南区,每月工资7247元,签定劳动合同,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1月7日工资9579元,及未休年假工资。


律师意见:

本案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未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未安排申请人休年假而未给予申请人相应的未休年假工资。

申请人提供劳动合同、银行交易流水、社保缴费记录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欠发工资的事实,是否未休年假是由被申请人处举证。

相关法条:依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资清单至少保存2年备查”、《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举证义务,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之规定,申请人自2018年5月2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至2020年11月7日起在被申请人处可享受5天年休假。根据《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就已安排申请人休假提供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仲裁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狄某某诉某公司欠发工资一案

申请人于2018年5月21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岗位定点服务专员,工作地点青岛市市南区,每月工资7247元,签定劳动合同,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1月7日工资9579元,及未休年假工资。


律师意见:

本案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未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未安排申请人休年假而未给予申请人相应的未休年假工资。

申请人提供劳动合同、银行交易流水、社保缴费记录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欠发工资的事实,是否未休年假是由被申请人处举证。

相关法条:依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资清单至少保存2年备查”、《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举证义务,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之规定,申请人自2018年5月2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至2020年11月7日起在被申请人处可享受5天年休假。根据《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就已安排申请人休假提供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仲裁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