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某服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案
案情介绍:
申请人王某,于2016年11月17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销售工作,在2020年3月5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公司理由就是违反员工手册,存在缺岗迟到早退的情况,所以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
律师意见:
本案有两个关键点1、当事人是否有旷工缺岗的事实,是否严重违反了被申请人处的规章制度2、根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关系有没有,申请人签字或者摁手印认可。
庭审中,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旷工等情况,也没有出示有申请人签字摁手印的《员工手册》,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认定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规定。
最终仲裁认为公司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王某,于2016年11月17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销售工作,在2020年3月5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公司理由就是违反员工手册,存在缺岗迟到早退的情况,所以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
律师意见:
本案有两个关键点1、当事人是否有旷工缺岗的事实,是否严重违反了被申请人处的规章制度2、根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关系有没有,申请人签字或者摁手印认可。
庭审中,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旷工等情况,也没有出示有申请人签字摁手印的《员工手册》,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认定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规定。
最终仲裁认为公司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