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辽宁某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案
推荐单位:平度市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刘伟娜
【案件简介】
2014年6月3日,杨某与辽宁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签订《某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协议书》,杨某被派到山东沂水工作。实习结束后,杨某根据辽宁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安排,被派到安徽省灵璧县某镇担任土地确权项目经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1月15日,杨某驾驶辽宁某公司的车辆在送同事去工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杨某伤及右大腿,住院手术;后安徽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认定杨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相对方胡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16年5月,胡某在安徽灵璧县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要求杨某和辽宁某有限公司(杨某驾驶车辆登记者)承担赔偿责任,辽宁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指派律师代理辽宁某有限公司和杨某出庭,在诉讼过程中,青岛分公司指派的律师在没征求杨某意见的情况下,全权代表杨某放弃交强险的赔偿。此过程中,杨某一直在家休养。
2016年11月13日,杨某拄着双拐在母亲的陪同下找到我们。其称公司在支付医药费后,对其个人没有任何赔偿,问如何维护他的个人权利?
【争议焦点】
辽宁某公司与辽宁某公司青岛分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杨某工伤待遇?
【案件处理结果】
我们接待这个案件后,通过阅读材料,接待律师告诉他,第一时间到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因为还差2天,杨某就失去申请工伤认定的机会。2016年3月,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某为工伤;2017年9月,杨某经鉴定构成伤残八级。
2017年10月11日,杨某向平度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辽宁某公司与辽宁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2018年1月10日,平度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平劳人仲案字[2017]第XX号,裁决 辽宁某公司与辽宁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辽宁某公司与辽宁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8年1月份向 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 月判决辽宁某公司赔偿杨某所要求的工伤待遇损失,驳 回杨某对辽宁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杨某在上 诉期内提出上诉,2019年1月,青岛中院依法改判辽宁某 公司与辽宁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杨某的工伤待遇。2019年2月,杨某申请法院执行,本案于2019年8月执行完毕。
插曲:辽宁某公司与辽宁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8 年1月份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提出调解, 但杨某基于对公司的处理态度和代理律师的职业不道德, 坚决不接受调解。2018年6月,辽宁某公司以杨XX某在 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逆行)提起追偿权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杨某对辽宁某公司的损失的30%承担赔偿 责任。2019年1月,杨某提起上诉,青岛中院维持一审 判决。
【案件评析与建议】
1.实习学生在《实习合同》到期后,应及时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及时投交保险,尽可能保护自己的权利。
2.用人单位存在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情况,应选择合同履行地的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有可能要到总公司所在地的外地诉讼,增加诉讼及执行成本。
3.出现第三者侵权纠纷与工伤待遇纠纷重合的情况, 请慎重选择使用单位指派的律师。否则,容易使自己错 失保护自己权利的机会。本案杨某,差2天就失去认定 工伤的机会。
4.职工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如果因为自己的重大过失或故意,用人单位可以向你追偿损失。
5.工伤案件诉讼维权程序较多,过程漫长,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接受调解,以减少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