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企业老职工依法申办退休手续和争取晚年幸福生活案
推荐单位:青岛市总工会
经办单位: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
经 办 人:彭山岭
【案件简介】
张某1977年12月在青岛某区商业总公司参加工作, 后商业总公司改制为酒店,包括张某的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工资发放等均由酒店承担,后因酒店无法正常经营并为减轻负担,书面同意作为该公司工会主席的张某在第三人处帮助工作,并保留张某的基本工资2700元/月和社保待遇。酒店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6年3月(即其法定退休年龄),但故意拖欠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工资10800元不予发放。
张某从2016年3月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1年多来,用人单位拖延不给办理退休手续,导致不能领取养老金、无稳定收入、不能享受住院医疗和其他退休待遇。
【争议焦点】
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张某的工龄即连续工作年限如何认定,拖欠的工资是否应当给予补发,退休手续如何办理。
【案件处理结果】
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1、确认张某和 酒店1993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酒店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2015年12 月1日至2016年3月12日的工资9217.24元;3、驳回张某 关于办理休手续的申请。
酒店不服裁决,先后提起了一审诉讼和二审上诉, 但均败诉。期间,酒店又就张某2011年9月至2015年11 月期间已发放工资提起了所谓“不当得利”诉讼(要求返还),认为张某在外帮助工作期间不应由酒店支付工资,法院又判决公司败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及有关规定,酒店应当在2016年3月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为其档案转移和退休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酒店因和张某有分歧而不予办理,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故劳动仲裁和两级法院,均判决酒店败诉。
案件代理虽然胜诉,但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 “退休手续最终如何办理和尽快享受退休待遇”也是本 案的关键,因劳动仲裁和法院不审理“退休手续办理” 的请求事项(该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专门审查范围,且 退休手续办理的行为无法强制执行),即张某1977年8 月至1993年10月的工龄认定因没有劳动档案而暂时搁置。经多次沟通,人社局最终同意根据法院判决书和有关材 料为张某办理退休手续,张某享受了退休养老和医疗待 遇,晚年生活得以保障。
【案件评析与建议】
1、此类达到退休年龄但单位不予提供档案和办理退休手续的特殊情况,人社局在审查工龄等资料时,应灵活把握,若单位拒不提交档案,则可以由职工本人提交相关证明,包括判决书查明和认定事实、市档案馆存档材料、第三方盖章证明等,综合审核和认定。
2、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应因其他分歧等而拒绝,否则是违法行为,将导致老 职工无法享受养老金、医疗等退休待遇,产生社会矛盾。
3、若职工和单位发生分歧,当事人都应当在法律的基础上,友好协商、互相谅解和适当让步,并寻求争议的尽快和谐解决,否则都会因误解、置气等付出巨大成本并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