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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等十五名职工追索劳动报酬案

推荐单位:胶州市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张珊

 

 

【案件简介】


 

 

2019年12月,陈某等十五名职工到某镇政府寻求帮 助,其工作的青岛某木制品公司拖欠工资长达一年之久。自2018年12月起木制品公司就未支付过职工工资,这已 经是木制品公司第三批讨薪的职工。

 

木制品公司目前在职职工二十余人,皆是外来务工人员,年底需要结算工资后返乡,现在因为一年的工资没有着落,无法返乡。职工已经向当地劳动保障中心寻求过帮助,劳动保障中心的工作人员试图联系该公司负责人,但是负责人一直未露面。

 

木制品公司在青岛某区设立办事处,因公司拖欠工资与保险,青岛的十余名职工作已申请过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支持了该批职工的仲裁请求。前两个月,在某镇工厂工作的第二批职工也到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追索劳动报酬。但仲裁结果并不如意,因为证据不足,他们的仲裁请求没有的得到支持。因此,第三批职工孙某等十五人寻求法律援助,劳动保障中心通过胶州市总工会联系承办人张珊律师,张珊律师与其团队共同接待了该十五名职工。
 

 

【争议焦点】


 

 

如何确认与木制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批职工的“败诉”是驱使陈某等十五名职工寻 求法律援助的关键。他们的基本情况与第二批职工类似, 陈某等人担心自己也会像他们一样辛辛苦苦一年的劳动 因为不得法,换来一个“驳回仲裁请求”的结果。

 

根据陈某等人提供的信息,承办人为其分析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确认与木制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第二个焦点为拖欠的工资数额。确认劳动关系是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基础,也是第一批职工胜诉的关键原因。

 

第一批申请劳动仲裁的职工为木制品公司在青岛办事处文职人员,木制品公司为他们缴纳了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确认与木制品公司的劳动关系没有争议。确认上与木制品公司的劳动关系后而支付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便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出庭证明已经支付过职工工资,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批职工为木制品公司的工厂操作工人,木制品公司并未为其缴纳过社保,也未签订劳动合同,木制品公司工资支付不及时,支付周期不规律,年付或者是半年付,且大部分都是现金支付,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妻子梁某微信支付。本案陷入胶着状态,目前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这十五名职工与木制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随后,承办人及其团队为陈某等十五名职工作了详细的谈话笔录,发现其中有两人---李某和黄某,木制品公司自2018年6月起为该二人缴纳过社会保险。经查询,社会保险一直缴纳至2019年5月,后来因木制品公司欠费处于欠缴状态。承办人与团队分析,该二人是本案关键突破口,可以为其分批次申请劳动仲裁。先为李某和黄某申请劳动仲裁,与木制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待为该二人与木制品公司确认上劳动关系后再让李某和黄某为陈某等十二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与陈某等人为同事,都是木制品公司的职工。

 

 

【案件处理结果】


 

 

木制品公司的负责人一直拒绝出面解决问题,经承办人查询木制品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胶州法院有多起执 行案件,且均未执行到财产。陈某等职工很可能存在胜 诉但拿不回钱的情况,承办人立即为职工申请了财产保 全,除了现有工厂外木制品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可供保全。部分职工还在工厂继续生产,于是便申请保全了半成品 家具、机器、原材料等共计35万元的财产。

 

2019年12月11日,胶州市劳动仲裁委出具裁决书支持了陈某等十五名职工的主张,木制品公司自裁决生效起十日内共计支付陈某等人工资30余万元。

 

 

【案件评析与建议】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是基础,是劳动者申请维护合法权益的前提。陈某等十五名职工法律意识淡薄, 入职公司时没有意识到自己作为劳动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给案件发展造成了很大阻碍。

 

本案劳动仲裁委虽然支持了职工的主张,但也仅是取得了阶段性胜利。由于木制品公司银行账户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保全的机器等也很难短时间内拍卖或者变现,若公司不予配合,陈某等十五名职工短时间很难拿回工资。若陈某等人能及时维权,也不至于让公司拖欠工资一年之久。

 

近年来讨薪案件一直广受社会关注,如若处理不好容易造成群体上访,地方政府公信力下降,引发深层次的社会信任危机。用人单位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漠视了对劳动者权利的维护,职工在讨薪的过程中不仅要承担经济上的压力,心理也饱受折磨,长此以往下去必然对社会产生抵触心理。在用人单位不作为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提高自身法律意识。部分职工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给用人单位的压榨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劳动者自身提高法律意识的同时,政府也要加大 劳动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 为劳动者维护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政府职能部门在 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一定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 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农民工在被拖欠工资时 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及各方面的法律援助。只有这样, 我们的社会才能有公平、正义,才能体现出人的尊严和 法的权威,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才能真正的 实现。


陈某等十五名职工追索劳动报酬案

推荐单位:胶州市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张珊

 

 

【案件简介】


 

 

2019年12月,陈某等十五名职工到某镇政府寻求帮 助,其工作的青岛某木制品公司拖欠工资长达一年之久。自2018年12月起木制品公司就未支付过职工工资,这已 经是木制品公司第三批讨薪的职工。

 

木制品公司目前在职职工二十余人,皆是外来务工人员,年底需要结算工资后返乡,现在因为一年的工资没有着落,无法返乡。职工已经向当地劳动保障中心寻求过帮助,劳动保障中心的工作人员试图联系该公司负责人,但是负责人一直未露面。

 

木制品公司在青岛某区设立办事处,因公司拖欠工资与保险,青岛的十余名职工作已申请过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支持了该批职工的仲裁请求。前两个月,在某镇工厂工作的第二批职工也到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追索劳动报酬。但仲裁结果并不如意,因为证据不足,他们的仲裁请求没有的得到支持。因此,第三批职工孙某等十五人寻求法律援助,劳动保障中心通过胶州市总工会联系承办人张珊律师,张珊律师与其团队共同接待了该十五名职工。
 

 

【争议焦点】


 

 

如何确认与木制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批职工的“败诉”是驱使陈某等十五名职工寻 求法律援助的关键。他们的基本情况与第二批职工类似, 陈某等人担心自己也会像他们一样辛辛苦苦一年的劳动 因为不得法,换来一个“驳回仲裁请求”的结果。

 

根据陈某等人提供的信息,承办人为其分析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确认与木制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第二个焦点为拖欠的工资数额。确认劳动关系是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基础,也是第一批职工胜诉的关键原因。

 

第一批申请劳动仲裁的职工为木制品公司在青岛办事处文职人员,木制品公司为他们缴纳了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确认与木制品公司的劳动关系没有争议。确认上与木制品公司的劳动关系后而支付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便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出庭证明已经支付过职工工资,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批职工为木制品公司的工厂操作工人,木制品公司并未为其缴纳过社保,也未签订劳动合同,木制品公司工资支付不及时,支付周期不规律,年付或者是半年付,且大部分都是现金支付,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妻子梁某微信支付。本案陷入胶着状态,目前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这十五名职工与木制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随后,承办人及其团队为陈某等十五名职工作了详细的谈话笔录,发现其中有两人---李某和黄某,木制品公司自2018年6月起为该二人缴纳过社会保险。经查询,社会保险一直缴纳至2019年5月,后来因木制品公司欠费处于欠缴状态。承办人与团队分析,该二人是本案关键突破口,可以为其分批次申请劳动仲裁。先为李某和黄某申请劳动仲裁,与木制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待为该二人与木制品公司确认上劳动关系后再让李某和黄某为陈某等十二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与陈某等人为同事,都是木制品公司的职工。

 

 

【案件处理结果】


 

 

木制品公司的负责人一直拒绝出面解决问题,经承办人查询木制品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胶州法院有多起执 行案件,且均未执行到财产。陈某等职工很可能存在胜 诉但拿不回钱的情况,承办人立即为职工申请了财产保 全,除了现有工厂外木制品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可供保全。部分职工还在工厂继续生产,于是便申请保全了半成品 家具、机器、原材料等共计35万元的财产。

 

2019年12月11日,胶州市劳动仲裁委出具裁决书支持了陈某等十五名职工的主张,木制品公司自裁决生效起十日内共计支付陈某等人工资30余万元。

 

 

【案件评析与建议】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是基础,是劳动者申请维护合法权益的前提。陈某等十五名职工法律意识淡薄, 入职公司时没有意识到自己作为劳动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给案件发展造成了很大阻碍。

 

本案劳动仲裁委虽然支持了职工的主张,但也仅是取得了阶段性胜利。由于木制品公司银行账户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保全的机器等也很难短时间内拍卖或者变现,若公司不予配合,陈某等十五名职工短时间很难拿回工资。若陈某等人能及时维权,也不至于让公司拖欠工资一年之久。

 

近年来讨薪案件一直广受社会关注,如若处理不好容易造成群体上访,地方政府公信力下降,引发深层次的社会信任危机。用人单位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漠视了对劳动者权利的维护,职工在讨薪的过程中不仅要承担经济上的压力,心理也饱受折磨,长此以往下去必然对社会产生抵触心理。在用人单位不作为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提高自身法律意识。部分职工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给用人单位的压榨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劳动者自身提高法律意识的同时,政府也要加大 劳动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 为劳动者维护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政府职能部门在 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一定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 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农民工在被拖欠工资时 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及各方面的法律援助。只有这样, 我们的社会才能有公平、正义,才能体现出人的尊严和 法的权威,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才能真正的 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