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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推荐单位:青岛市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秦青

 

 

【案件简介】


 

 

申请人李某于2016年4月10日到被申请人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2016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9日的劳动合同。2017年8月1日被申请人通知 申请人,因申请人销售业绩不达标,到上海参加无期限 内部培训,费用自理。申请人因青岛地区还有工作,没 有报到,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以申请人无故旷工为 由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接案后,律师经分析认 为被申请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分析意见告知申 请人。后经申请人同意,遂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 仲裁,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依法支付赔偿金19500元;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申 请人的仲裁请求。裁决书送达申请人当天,即2017年9 月5日立即起诉至市南区人民法院,以确认本案管辖权。被申请人不服该裁决,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不支付上述费用。经上海市江湾区法院裁定, 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南区法院管辖。

 

 

【争议焦点】


 

 

1、本案诉讼时管辖权的确定;

 

2、员工手册的合法性。


 

 

【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中,被申请人只提供了由七名职工签名的职代会决议和申请人签名,而没有提供其他有关文件,因而被法院认定无效。现本案经一、二审,申请人胜诉,并已收到有关赔偿款。

 

 

【案件评析与建议】


 

 

1、本案诉讼时管辖权的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 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管辖。”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对劳动争议都有管辖权。本案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若申请人不立即向青岛市市南区法院起诉或者晚于被申请人起诉,本案可能就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管辖。申请人就要到上海应诉,增加申请人讼累和败诉风险。因此,此类案件管辖权的争夺非常重要。本案中, 裁决书送达申请人当天,即2017年9月5日立即起诉至市南区人民法院,以确认本案管辖权。使案件顺利在青岛市法院审理,并得到满意的结果。

 

2、员工手册的合法性

 

民主制定程序:拟定草稿---公示---征求意见--- 调整、整理---定稿---定稿公布。通过职工代表以一定的会议形式的民主制定通过定稿,加盖公司印章,职工代表签名确认。《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 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 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李某与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推荐单位:青岛市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秦青

 

 

【案件简介】


 

 

申请人李某于2016年4月10日到被申请人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2016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9日的劳动合同。2017年8月1日被申请人通知 申请人,因申请人销售业绩不达标,到上海参加无期限 内部培训,费用自理。申请人因青岛地区还有工作,没 有报到,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以申请人无故旷工为 由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接案后,律师经分析认 为被申请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分析意见告知申 请人。后经申请人同意,遂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 仲裁,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依法支付赔偿金19500元;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申 请人的仲裁请求。裁决书送达申请人当天,即2017年9 月5日立即起诉至市南区人民法院,以确认本案管辖权。被申请人不服该裁决,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不支付上述费用。经上海市江湾区法院裁定, 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南区法院管辖。

 

 

【争议焦点】


 

 

1、本案诉讼时管辖权的确定;

 

2、员工手册的合法性。


 

 

【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中,被申请人只提供了由七名职工签名的职代会决议和申请人签名,而没有提供其他有关文件,因而被法院认定无效。现本案经一、二审,申请人胜诉,并已收到有关赔偿款。

 

 

【案件评析与建议】


 

 

1、本案诉讼时管辖权的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 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管辖。”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对劳动争议都有管辖权。本案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若申请人不立即向青岛市市南区法院起诉或者晚于被申请人起诉,本案可能就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管辖。申请人就要到上海应诉,增加申请人讼累和败诉风险。因此,此类案件管辖权的争夺非常重要。本案中, 裁决书送达申请人当天,即2017年9月5日立即起诉至市南区人民法院,以确认本案管辖权。使案件顺利在青岛市法院审理,并得到满意的结果。

 

2、员工手册的合法性

 

民主制定程序:拟定草稿---公示---征求意见--- 调整、整理---定稿---定稿公布。通过职工代表以一定的会议形式的民主制定通过定稿,加盖公司印章,职工代表签名确认。《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 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 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