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1年10月9日 星期六 农历 二零二一年 九月初四日

当前访问量:

当前位置:主页 > 服务项目 > 法律服务 > 以案释法 >

青岛某养殖场生产安全事故案

推荐单位:莱西市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闫浩

 

 

【案件简介】


 

 

青岛某养殖场于2014年6月19日成立,系个人独资 企业。陈某花在该养殖场从事饲养工作,双方未签订劳 动合同,养殖场也未给陈某花参加社会保险。2017年11 月23日,该养殖场员工陈某花在上班期间不慎摔倒,后 经送医抢救治疗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养殖场否 认与受害者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对死者死亡是否属于因 工死亡各持己见,善后处理事宜陷入僵局。对于该事件, 养殖场一直采取回避态度,对受害者家属提出的相应补 偿不予理睬,不同意给予受害者家属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受害者家属在与养殖场商讨维权无果后多次到莱西市某镇政府上访,要求该养殖场支付受害者赔偿金。受莱西市某镇人民政府委托,莱西市总工会依法委派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闫浩、刘洪良律师参与化解陈某花家属上访事件。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养殖场认为陈某花虽系在上班期间摔倒死亡,但养殖场与陈某花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能将受害者的死亡归结为工伤(亡)。因此拒绝支付受害者家属的赔偿金要求。

 

 

【案件处理结果】


 

 

认定工伤(亡)是劳动者得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虽然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日益进步和完善,但在实践中有关是否认定为工伤(亡)的争议仍普遍存在,这不仅不利于对受伤劳动者的保护,也消耗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

 

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受莱西市总工会委托之后,多次会见受害者家属,一方面劝慰委托人稳定情绪,依法维权。另一方面听取受害者家属陈述与诉求,积极调查并从受害者家属的角度出具法律意见,经过律师参与化解,依法引导,某养殖场同意与受害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并且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该起法律援助案件,维护了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信访事件得以顺利化解。
 

 

【案件评析与建议】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工伤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含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即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 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 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 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 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第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 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 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 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工伤或视同工 伤均要求所受伤害与工作具有关联性。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公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 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青岛某养殖场支付陈某花家属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青岛某养殖场生产安全事故案

推荐单位:莱西市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闫浩

 

 

【案件简介】


 

 

青岛某养殖场于2014年6月19日成立,系个人独资 企业。陈某花在该养殖场从事饲养工作,双方未签订劳 动合同,养殖场也未给陈某花参加社会保险。2017年11 月23日,该养殖场员工陈某花在上班期间不慎摔倒,后 经送医抢救治疗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养殖场否 认与受害者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对死者死亡是否属于因 工死亡各持己见,善后处理事宜陷入僵局。对于该事件, 养殖场一直采取回避态度,对受害者家属提出的相应补 偿不予理睬,不同意给予受害者家属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受害者家属在与养殖场商讨维权无果后多次到莱西市某镇政府上访,要求该养殖场支付受害者赔偿金。受莱西市某镇人民政府委托,莱西市总工会依法委派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闫浩、刘洪良律师参与化解陈某花家属上访事件。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养殖场认为陈某花虽系在上班期间摔倒死亡,但养殖场与陈某花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能将受害者的死亡归结为工伤(亡)。因此拒绝支付受害者家属的赔偿金要求。

 

 

【案件处理结果】


 

 

认定工伤(亡)是劳动者得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虽然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日益进步和完善,但在实践中有关是否认定为工伤(亡)的争议仍普遍存在,这不仅不利于对受伤劳动者的保护,也消耗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

 

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受莱西市总工会委托之后,多次会见受害者家属,一方面劝慰委托人稳定情绪,依法维权。另一方面听取受害者家属陈述与诉求,积极调查并从受害者家属的角度出具法律意见,经过律师参与化解,依法引导,某养殖场同意与受害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并且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该起法律援助案件,维护了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信访事件得以顺利化解。
 

 

【案件评析与建议】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工伤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含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即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 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 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 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 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第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 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 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 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工伤或视同工 伤均要求所受伤害与工作具有关联性。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公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 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青岛某养殖场支付陈某花家属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