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十名职工“被辞退”案
推荐单位:胶州市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刘娜
【案件简介】
刘某等十名职工被上海某服饰公司,分别安排在青岛地区各商场服饰专柜从事销售工作,双方均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在该十名职工工作期间,职工社会保险由另一中介服务公司代为缴纳。职工工资也由多家公司进行支付。2019年,上海某服饰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拖欠该中介服务公司多个月份的社会保险费。
2019年2月28日,该中介服务公司网上解除与刘某等 人的劳动合同,解除原因系“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为刘某等十人办理了网上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手续。
2019年3月17日,刘某等十名职工发现商场专柜出现部分撤柜情况,经网上查询社保信息发现,自己3月份的社会保险也未缴纳后才知晓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事实。截止到2019年3月17日,上海某服饰公司尚拖欠刘某等十名职工2019年2月份以及3月份的工资。
2019年3月20日,胶州市总工会在接到刘某等十名 职工的集体咨询,希望工会协助其向单位索要工资。同 日,胶州市总工会指派了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刘娜律师 为该十名职工进行案件的办理。刘娜律师在与该十名职 工分别进行沟通后,于2019年3月25日为职工在胶州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上海某服饰公司采用公 告送达方式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案件审理。
【争议焦点】
1、上海某服饰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辞退?
职工认为:中介服务公司在办理网上解除时载明的解除原因系“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但是依据刘某等十名职工的劳动合同, 该解除时间系双方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并且上海某服饰公司、中介服务公司均未提交刘某等十名职工的个人离职申请书等书面材料,结合该十名职工陈述的2019年3 月17日商场专柜撤柜的事实,均可以看出上海某服饰公司对中介服务公司网上解除该十名职工劳动合同的行为持故意或者放任的态度。应该构成违法辞退的事实,应当支付赔偿金。
但是,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意见为,网上劳动合同的解除以及社会保险的停缴行为均系中介服务公司作出的,无法证明上海某服饰公司存在违法辞退的主观故意。并且依据《青岛中院、青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五)》第二条“在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时,应以用人单位提交给相关经办机构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中写明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因为准。”之规定,上海某服饰公司不构成违法辞退。
刘娜律师在与职工沟通后,更加倾向于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意见。并且也在为该十名职工书写仲裁申请书的时候进行了告知。
2、上海某服饰公司是否需要支付2019年3月份的工资?
中介服务公司网上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9年2 月28日,职工最后工作的时间为2019年3月16日。
刘娜律师与职工认为,依据《劳动法》以及《劳动 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职工有提供劳动的义务,同时也 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因网上解除劳动合同的隐蔽性, 职工不可能第一时间知晓劳动合同解除的事实,实际工 作到2019年3月16日,2019年3月17日才知晓柜台撤柜, 单位已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职工劳动合同实际 解除时间应为2019年3月17日,单位应当支付2019年3月份的工资。
胶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依据《青岛中院、青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 议纪要(五)》第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 除的依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已实际解 除劳动合同关系。”之规定,中介服务公司已经于2019 年2月28日网上解除该十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应认定双 方与该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需要支付2019年3月份 的工资。
【案件处理结果】
刘娜律师在办理该十个案件的过程中,通过与该十 名职工的沟通,得知该十名职工只是想索要2019年2月、 3月份的工资。并且因上海某服饰公司在青岛地区多个 商场有专柜,地区影响非常大。经刘娜律师与胶州市内 商场进行沟通后了解到,上海某服饰在市内所有商场还 有少许押金、保证金,为保障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刘娜律师多次与商场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商场最终同意 支付职工2019年3月份的工资。
虽然职工2019年2月份的工资最终可以通过执行裁决书的方式,要求上海某服饰公司支付。但是,考虑到该公司的经营状况,职工可能无法获得最终的赔付。为保障职工获得更多的权益,刘娜律师与中介服务公司取得联系,结合青岛地区其他职工的共同施压。该中介服务公司最终变更了职工劳动合同解除原因,并且协助该十名职工领取了失业金。
现在该十个案件均已经审结,职工对裁决结果非常满意,未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并且表示,因为已经获得了2019年3月份的工资以及失业金,对于裁决书裁决金额是否能够执行回来也不会太在意,会专心继续工作。对刘娜律师以及胶州市总工会表示感谢。
【案件评析与建议】
该十个案件属于实际劳动关系与网上劳动关系不一致的情形。该情形主要发生在商品销售人员身上,本次案件为服饰专柜销售人员。该类型案件职工主要存在以下特征:1、并非在单位注册地以及实际经营地工作; 2、职工平时工作考核并非由单位直接进行;3、因职工与单位为异地,该部分职工社会保险大多数不由单位直接进行缴纳,而是委托中介服务公司进行代缴;4、部分职工的工资也是由职工所在地办公室或者单位指定机构进行代发。这类型职工会出现本案中的情况,导致出 现劳动争议案件后很难处理。一是劳动合同签署单位、 工资发放单位、社保缴纳单位完全不一致;二是职工本 人也不知晓自己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的情形;三是职工对 单位经营现状、人事负责人员等单位信息均不知晓。导 致如果职工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只能将与职工存 在关联的所有企业作为被申请人参与庭审,再进行诉讼 当事人的筛选,庭审程序非常繁琐,诉讼时间也会延长。
建议存在以上特征的职工,在为单位提供劳动的过程中能够做到以下几点:1、入职时如自己被派驻到异地,要明确询问自己是否为劳务派遣;2、派驻到异地后社保的缴纳单位,询问自己的社会保险号,索要自己的社保卡,以便出现问题后自己到社保部门查询;3、询问自己的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单位,如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工资支付单位与单位告知的单位不一致的情况,要及时与单位进行沟通,避免出现争议后无法确认责任主体;4、可以在职工工作区域内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建立微信等网络业务群,避免自己出现身在异地对单位状态不知悉的情况。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了职工提供劳动的义务,但是也希望职工,尤其是在本案中提及到的这种异地办公的工作人员,能够在兢兢业业工作的同时,保障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造成自身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