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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7人劳动报酬纠纷案

推荐单位:青岛市西海岸新区总工会

 

经办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隐珠街道职工法律服务站

 

经 办 人:王婷婷 李丁


 

 

【案件简介】


 

 

2020年1月17日,西海岸新区职工法律服务站通过工会12351平台转办受理了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与靳某等27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靳某等27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26万余元,经多次索要未果,靳某向当地清欠办及劳动部门反映寻求援助但被告知不属受案范围,应当去法院诉讼解决,但临近年关,案件即便去法院年前也肯定无法审理,靳某等人无奈之下,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向工会反映情况,寻求工会帮助处理。

 

1月17日是农历小年,接到转办通知后,新区职工法律服务站的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为争取早日化解矛盾,工作人员迅速了解案件情况。

 

经了解,涉案27名工人共计被拖欠工资金额为26万元。涉案工程系某厂将涉案工程承包给建设集团,建设集团又将该工程分包给某公司,靳某等27位工人跟随某公司的包工头任某在工地上从事安装工作,接活时任某承诺建设集团按每天400元的标准给工人支付工资,现工程已施工完毕,却以种种理由拒不结算拖欠工资。另外,27名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同,每个人拖欠的具体数额也不同,靳某的工作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14日,工资金额为21600元。

 

职工法律服务站的工作人员了解案件情况后,考虑到疫情影响,当即决定采用线上调解+电话调解的模式调处案件。通过电话联系沟通任某询问其是否认可案件情况,任某表示清楚,但因某厂至今未支付自己该款项,无法支付靳某等27位工友的劳务费。

 

调解员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针对案件相关情况分析,告知其行为会带来的法律风险。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其履行,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并可以请求其承担其它适当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迟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除已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外,还应当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逾期利息。

 

经调解员以角色变换、换位思考等方式引导任某理性看待整件事,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其分析利弊,任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并且了解到如果继续下去会造成巨大的违法成本,以及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当即承诺会在1月底将27位工人的劳务费全部支付,并表示不会再出现任何纰漏。

 

春节假期临近,1月21日(农历腊月二十七)工作人员再次将案件进展情况与靳某及其工友进行电话交流,并了解他们是否接受上述调解意愿,靳某表示只是想索回应得的劳动报酬,其实平日关系都还挺好的,日后可能还会在一起干活,再就是马上年关了,愿意再等。鉴于双方的信任和承诺,调解员将最晚付款时间定在2020年的1月31日。
 

 

【案件处理结果】


 

 

为促进履约,调解员2次督促任某不要忘记付款,新冠疫情当前,考虑到农民工的生活保障问题,职工法律服务站工作人员于2020年2月4日电话回访投诉人靳某与工友是否全部收到被拖欠工资,靳某等27人表示没想到在疫情期间能拿回被欠的工资,对职工法律服务工作站在疫情期间仍尽责处理案件出乎他们的意料。时值新春佳节,任某回复于1月23日晚将拖欠26万元工资付齐,经新区职工法律服务站主持调解27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如数索回。
 

 

【案件评析与建议】


 

 

疫情期间职工法律服务站的法律服务工作并没有受到影响,以热线电话、线上调解等多种形势仍在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本案处理过程中以“线上人民调解”+“电话沟通”的方式在短短两周的时间内将双方矛盾化

解,不仅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身体安全、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还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费用,真正体现了职工法律服务的专业化、高效能,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7人劳动报酬纠纷案

推荐单位:青岛市西海岸新区总工会

 

经办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隐珠街道职工法律服务站

 

经 办 人:王婷婷 李丁


 

 

【案件简介】


 

 

2020年1月17日,西海岸新区职工法律服务站通过工会12351平台转办受理了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与靳某等27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靳某等27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26万余元,经多次索要未果,靳某向当地清欠办及劳动部门反映寻求援助但被告知不属受案范围,应当去法院诉讼解决,但临近年关,案件即便去法院年前也肯定无法审理,靳某等人无奈之下,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向工会反映情况,寻求工会帮助处理。

 

1月17日是农历小年,接到转办通知后,新区职工法律服务站的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为争取早日化解矛盾,工作人员迅速了解案件情况。

 

经了解,涉案27名工人共计被拖欠工资金额为26万元。涉案工程系某厂将涉案工程承包给建设集团,建设集团又将该工程分包给某公司,靳某等27位工人跟随某公司的包工头任某在工地上从事安装工作,接活时任某承诺建设集团按每天400元的标准给工人支付工资,现工程已施工完毕,却以种种理由拒不结算拖欠工资。另外,27名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同,每个人拖欠的具体数额也不同,靳某的工作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14日,工资金额为21600元。

 

职工法律服务站的工作人员了解案件情况后,考虑到疫情影响,当即决定采用线上调解+电话调解的模式调处案件。通过电话联系沟通任某询问其是否认可案件情况,任某表示清楚,但因某厂至今未支付自己该款项,无法支付靳某等27位工友的劳务费。

 

调解员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针对案件相关情况分析,告知其行为会带来的法律风险。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其履行,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并可以请求其承担其它适当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迟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除已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外,还应当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逾期利息。

 

经调解员以角色变换、换位思考等方式引导任某理性看待整件事,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其分析利弊,任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并且了解到如果继续下去会造成巨大的违法成本,以及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当即承诺会在1月底将27位工人的劳务费全部支付,并表示不会再出现任何纰漏。

 

春节假期临近,1月21日(农历腊月二十七)工作人员再次将案件进展情况与靳某及其工友进行电话交流,并了解他们是否接受上述调解意愿,靳某表示只是想索回应得的劳动报酬,其实平日关系都还挺好的,日后可能还会在一起干活,再就是马上年关了,愿意再等。鉴于双方的信任和承诺,调解员将最晚付款时间定在2020年的1月31日。
 

 

【案件处理结果】


 

 

为促进履约,调解员2次督促任某不要忘记付款,新冠疫情当前,考虑到农民工的生活保障问题,职工法律服务站工作人员于2020年2月4日电话回访投诉人靳某与工友是否全部收到被拖欠工资,靳某等27人表示没想到在疫情期间能拿回被欠的工资,对职工法律服务工作站在疫情期间仍尽责处理案件出乎他们的意料。时值新春佳节,任某回复于1月23日晚将拖欠26万元工资付齐,经新区职工法律服务站主持调解27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如数索回。
 

 

【案件评析与建议】


 

 

疫情期间职工法律服务站的法律服务工作并没有受到影响,以热线电话、线上调解等多种形势仍在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本案处理过程中以“线上人民调解”+“电话沟通”的方式在短短两周的时间内将双方矛盾化

解,不仅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身体安全、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还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费用,真正体现了职工法律服务的专业化、高效能,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