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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公司因股东变换引起职工群体信访案

 

经办单位: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闫浩


 

 

【案件简介】


 

 

青岛某公司于1993年7月23日成立,系韩国独资企业。2018年12月,青岛某储运有限公司以股权转让的方式100%收购韩方股权。该企业性质由外资企业完全变成内资企业。股权转让后,原有职工担心工资、福利待遇等劳动条件发生变化,更担心工龄清零,将来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补偿金,2018年12月24日,该公司372名职工集体罢工,到市信访局上访,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股东的变换是否影响原有的劳动关系,股权转让后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案件处理结果】


 

 

职工群体信访事件涉及面广、问题多,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利益,处理不当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在该案件发生后,莱西市总工会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委派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闫浩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集体研究该职工群体信访事件,争取尽快缓解相关矛盾,给出化解方案。

 

首先,律师团安排援助律师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政府稳定职工情绪,认真听取职工诉求,引导当事人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程序维权。

 

其次,考虑到涉案职工人数较多,闫浩律师组织职工回到企业后,推选出职工代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和职工诉求,缓解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防止矛盾激化。

 

随后,律师团约谈职工代表,了解分析案情,分析现有证据材料,针对某些证据薄弱环节,律师团克服一切困难,积极调查取证,最终取得充足的证据材料。

 

证据充足后,在闫浩律师的主持下,该企业与职工举行劳动争议调解会议,会上闫浩律师详细客观地陈述了该事件具体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为双方讲解了调解的好处以及可能的判决结果。职工代表充分发表全体职工诉求和对该案件的处理意见,青岛某公司企业负责人也表达了企业的处理意见。在闫浩主任为首的律师团全力协调下,青岛某公司与职工达成协议,同意与所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对于部分愿意继续在该公司工作的职工,可再次与该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莱西市总工会对此案高度重视,多次向我所承办律师了解办理情况,同时积极参与化解矛盾。最终,青岛某公司累计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1100余万元,部分愿意继续在该公司工作的职工再次与该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职工面临的困境在莱西市总工会及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的帮助下,得到了公平公正的解决。职工群体信访事件得到圆满化解,最终的处理结果满足了职工的诉求,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力地维护和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件评析与建议】


 

 

1、用人单位股东的更换,劳动关系不受影响,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包括法定代表人变更,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将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

 

2、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此可知,如果股东的变更导致了劳动合同条件的变更,以至于企业不能提供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那么员工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青岛某公司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青岛某公司因股东变换引起职工群体信访案

 

经办单位: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闫浩


 

 

【案件简介】


 

 

青岛某公司于1993年7月23日成立,系韩国独资企业。2018年12月,青岛某储运有限公司以股权转让的方式100%收购韩方股权。该企业性质由外资企业完全变成内资企业。股权转让后,原有职工担心工资、福利待遇等劳动条件发生变化,更担心工龄清零,将来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补偿金,2018年12月24日,该公司372名职工集体罢工,到市信访局上访,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股东的变换是否影响原有的劳动关系,股权转让后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案件处理结果】


 

 

职工群体信访事件涉及面广、问题多,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利益,处理不当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在该案件发生后,莱西市总工会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委派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闫浩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集体研究该职工群体信访事件,争取尽快缓解相关矛盾,给出化解方案。

 

首先,律师团安排援助律师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政府稳定职工情绪,认真听取职工诉求,引导当事人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程序维权。

 

其次,考虑到涉案职工人数较多,闫浩律师组织职工回到企业后,推选出职工代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和职工诉求,缓解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防止矛盾激化。

 

随后,律师团约谈职工代表,了解分析案情,分析现有证据材料,针对某些证据薄弱环节,律师团克服一切困难,积极调查取证,最终取得充足的证据材料。

 

证据充足后,在闫浩律师的主持下,该企业与职工举行劳动争议调解会议,会上闫浩律师详细客观地陈述了该事件具体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为双方讲解了调解的好处以及可能的判决结果。职工代表充分发表全体职工诉求和对该案件的处理意见,青岛某公司企业负责人也表达了企业的处理意见。在闫浩主任为首的律师团全力协调下,青岛某公司与职工达成协议,同意与所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对于部分愿意继续在该公司工作的职工,可再次与该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莱西市总工会对此案高度重视,多次向我所承办律师了解办理情况,同时积极参与化解矛盾。最终,青岛某公司累计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1100余万元,部分愿意继续在该公司工作的职工再次与该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职工面临的困境在莱西市总工会及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的帮助下,得到了公平公正的解决。职工群体信访事件得到圆满化解,最终的处理结果满足了职工的诉求,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力地维护和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件评析与建议】


 

 

1、用人单位股东的更换,劳动关系不受影响,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包括法定代表人变更,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将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

 

2、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此可知,如果股东的变更导致了劳动合同条件的变更,以至于企业不能提供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那么员工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青岛某公司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