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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调解,筑和谐——船员集体维权案

推荐单位:青岛市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赵琰


 

 

【案件简介】


 

 

2019年,5名船员到青岛市工会法律援助岗咨询,

向律师讲述:他们均为青岛某远洋运输公司船员,90年代初入职,公司一直未给缴纳社会保险,直到2000年以后才陆续缴纳。最后一次下船后在家待岗期间,公司未支付任何待岗工资。分别待岗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后,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与其5人解除了劳动合同,且未支付任何补偿,扣押海员相关证件也未退还,导致船员没有生活来源也无法找新工作,且船员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也即将耽误退休。船员多次与公司交涉,均无果。后五人多次到市政府上访、到劳动监察投诉、到海事局投诉,但也未解决实质问题。在多个部门协调

后,最终将此案引入司法程序。


 

 

【争议焦点】


 

 

此案的焦点问题为:1、为不耽误船员办理退休,前期的保险如何补缴;2、船员的证件公司何时归还;3、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否应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
 

 

【案件处理结果】


 

 

该案案情复杂,由于年代久远,证据缺乏,且涉案公司众多,船员多次与公司协商不成,双方矛盾激化,

处理起来难度较大。

 

庭审中,律师还原案件事实,将现有证据形成证据链,据理力争,但考虑到即使胜诉,也无法一并解决船员的社会保险及证件问题,律师依然建议船员与公司协商解决。同时,公司考虑到,如果船员胜诉,将会支付一大笔补偿金,且后期或许会有更多的船员效仿申请仲

裁。最终,双方均有了调解的意向。

 

经与该案5名船员沟通后,律师发现了其中的“负责人”,为此律师坚持调解优先,制订详细调解方案,确定“先易后难、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调解思路,首先做“负责人”的工作。尊重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换位思考。畅通双方表达意见的渠道,并认真倾听和对待,这样情绪得到宣泄的当事人会产生出自己尊重感和信任感,使调解顺利进行。同时,仲裁员与社

保征缴部门也多次协商补缴社保问题。

 

最终,经六次开庭,十余次调解,最终圆满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支付每人6万元,并补交了社保,退还了相关证件及押金,此案圆满结案,船员向律师赠送了

锦旗。


 

 

【案件评析与建议】


 

 

市场经济中,劳资纠纷产生是个常态。特别是一些受教育程度低的劳动者,更容易发生群体性过激行为。工会主动介入劳动纠纷,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依法解决纠纷,是避免劳资矛盾激化、化解纠纷达到劳动关系和谐的有效手段。工会在处理复杂案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企业的权益,工会维权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和谐。而促进和谐的最佳方案即为调解结案。调解结案的优点是效率高、形式方便灵活、时间短、成本低、效果好,所以,应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始终,即使已经过开庭审理,开庭后也应该积极组织协

商。

 

在维权方面,应调动各方资源,畅通船员维权渠道。

 

1、提高船员自我维权意识。

 

船员在履行船员职责的同时,最关心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应增强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指导

船员理性维权。

 

2、加大船员工会维权力度。

 

船员工会应同船员保持密切联系,船员工会不仅组织海员、教育船员贯彻落实《船员条例》,还应代表船

员、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为船员排忧解难。

 

3、注重海事管理机构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船员条例》的有关规定,重点加强船员用人单位、船员或者服务机构、船员培训机构、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及其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机构建立健全船指挥员在船舶工作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保护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强化劳动和社会部门执法监督。劳动和船员社会保障部门既是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关,也是依法对《船员条例》进行全面监督的机

关。

 

4、强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执法监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依法纠正或制止本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部门中的各种违反劳动和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者有权对严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经济处罚,对情

节严重的可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助力司法机关对船员合法权益维护。

 

对船员用人单位严重违反《船员条例》的相关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除承担相应经济、行政责任外,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侵害

船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促调解,筑和谐——船员集体维权案

推荐单位:青岛市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赵琰


 

 

【案件简介】


 

 

2019年,5名船员到青岛市工会法律援助岗咨询,

向律师讲述:他们均为青岛某远洋运输公司船员,90年代初入职,公司一直未给缴纳社会保险,直到2000年以后才陆续缴纳。最后一次下船后在家待岗期间,公司未支付任何待岗工资。分别待岗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后,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与其5人解除了劳动合同,且未支付任何补偿,扣押海员相关证件也未退还,导致船员没有生活来源也无法找新工作,且船员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也即将耽误退休。船员多次与公司交涉,均无果。后五人多次到市政府上访、到劳动监察投诉、到海事局投诉,但也未解决实质问题。在多个部门协调

后,最终将此案引入司法程序。


 

 

【争议焦点】


 

 

此案的焦点问题为:1、为不耽误船员办理退休,前期的保险如何补缴;2、船员的证件公司何时归还;3、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否应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
 

 

【案件处理结果】


 

 

该案案情复杂,由于年代久远,证据缺乏,且涉案公司众多,船员多次与公司协商不成,双方矛盾激化,

处理起来难度较大。

 

庭审中,律师还原案件事实,将现有证据形成证据链,据理力争,但考虑到即使胜诉,也无法一并解决船员的社会保险及证件问题,律师依然建议船员与公司协商解决。同时,公司考虑到,如果船员胜诉,将会支付一大笔补偿金,且后期或许会有更多的船员效仿申请仲

裁。最终,双方均有了调解的意向。

 

经与该案5名船员沟通后,律师发现了其中的“负责人”,为此律师坚持调解优先,制订详细调解方案,确定“先易后难、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调解思路,首先做“负责人”的工作。尊重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换位思考。畅通双方表达意见的渠道,并认真倾听和对待,这样情绪得到宣泄的当事人会产生出自己尊重感和信任感,使调解顺利进行。同时,仲裁员与社

保征缴部门也多次协商补缴社保问题。

 

最终,经六次开庭,十余次调解,最终圆满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支付每人6万元,并补交了社保,退还了相关证件及押金,此案圆满结案,船员向律师赠送了

锦旗。


 

 

【案件评析与建议】


 

 

市场经济中,劳资纠纷产生是个常态。特别是一些受教育程度低的劳动者,更容易发生群体性过激行为。工会主动介入劳动纠纷,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依法解决纠纷,是避免劳资矛盾激化、化解纠纷达到劳动关系和谐的有效手段。工会在处理复杂案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企业的权益,工会维权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和谐。而促进和谐的最佳方案即为调解结案。调解结案的优点是效率高、形式方便灵活、时间短、成本低、效果好,所以,应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始终,即使已经过开庭审理,开庭后也应该积极组织协

商。

 

在维权方面,应调动各方资源,畅通船员维权渠道。

 

1、提高船员自我维权意识。

 

船员在履行船员职责的同时,最关心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应增强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指导

船员理性维权。

 

2、加大船员工会维权力度。

 

船员工会应同船员保持密切联系,船员工会不仅组织海员、教育船员贯彻落实《船员条例》,还应代表船

员、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为船员排忧解难。

 

3、注重海事管理机构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船员条例》的有关规定,重点加强船员用人单位、船员或者服务机构、船员培训机构、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及其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机构建立健全船指挥员在船舶工作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保护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强化劳动和社会部门执法监督。劳动和船员社会保障部门既是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关,也是依法对《船员条例》进行全面监督的机

关。

 

4、强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执法监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依法纠正或制止本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部门中的各种违反劳动和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者有权对严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经济处罚,对情

节严重的可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助力司法机关对船员合法权益维护。

 

对船员用人单位严重违反《船员条例》的相关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除承担相应经济、行政责任外,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侵害

船员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