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鞋业有限公司调整工作岗位 引起职工群体信访案
青岛某鞋业有限公司调整工作岗位
引起职工群体信访案
推荐单位:青岛市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闫浩
【案件简介】
青岛某鞋业有限公司于1995年10月23日成立,系外
国法人独资企业。2018年7月4日,因该公司私自给工人调换工作岗位,变换工作地点,引起职工不满,职工担心工资、福利待遇、工作地点等劳动条件发生变化。2018年7月4日,公司28名职工集体罢工,并且到该公司驻地政府某镇政府上访,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
【争议焦点】
调岗是劳动合同履行中最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的情形之一,它一方面涉及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另一方面又涉及到劳动者的就业权,如何平衡二者关系,做到合法、合理、合情,成为困扰众多用人单位的难题。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未与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私自给工人调整工作岗位,变换工作地点是否合法合理。
【案件处理结果】
经莱西市总工会职工法律信息服务中心律师出面与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讲解法律,青岛某鞋业有限公司与职工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某公司累计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50余万元,满足了职工的诉求,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群体信访事件顺
利化解。
【案件评析与建议】
1.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但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调岗情形应该是指向明确、具体且用人单位不得滥用权
利损害劳动者利益。
2.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的条款,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的内容,用人单位调岗必须与员工协
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确定调岗。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变更工作岗位的内容。如果需要变更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员工坚持拒绝调岗,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需要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应当支付
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
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
工资的经济补偿。
当然,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允许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如:《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等等。然而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多数情况下的调整岗位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岗位的情况。基于此种情况,用人单位为了规避上述法律规定,实现单方调整岗位的目的,用人单位在设计工作岗位条款时,往往会采用笼统的岗位概念。例如:生产岗位、管理岗位、后勤岗位等,然而这种条款并不能让用人单位达到目的,司法实践中,会以实际从事的岗位作为劳动者的岗位,用人单位需要调岗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或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现实中也存在用人单位为了方便调岗,在合同中做出如此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劳动者必须服从”,但是,这样的条款等于赋予了用人单位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的无限权利,属于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也违反了调岗要协商一致
的法律规定的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