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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及O2O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案 ——以曹操专车为例

——以曹操专车为例

推荐单位:青岛市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周方正


 

 

【案件简介】


 

 

王某于2016年6月19日与浙江某公司签订劳务服务协议(期限至2017年8月31日)及入职须知,该协议约定:王某的工作岗位为专车司机,应当服从浙江某公司的安排,服从指挥、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报酬的支付,浙江某公司有权随时对报酬作出调整;工作纪律及考核,王某应遵守浙江某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务纪律、业务操作规程、工作规范等;浙江某公司有权按照约定对王某劳务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达标或服务不达标的,浙江某公司有权扣减劳务报酬;王某违反本协议中《司机日常管理办法》规定的,视为王某违约。同日,王某与青岛某公司签订了车辆使用协议,约定王某使用青岛某公司的车辆运营专车,王某自2016年7月7日起开始工作。浙江某公司通过银行为王某发放报酬,该报酬的摘要项目为工资,双方均认可王某的月平均工资为5656.27元。北京某青岛公司依据与浙江某公司签订的人事服务合同及项目委托书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17年1月31日,浙江某公司出具《劳务协议解除知》,以王某违反公司纪律(刷单)为由,解除劳务协议,解除协议日期为2017年1月31日。后浙江某公司以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为王某办理解除劳动

合同备案手续。


 

 

【争议焦点】


 

 

本案重点在于王某与浙江某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目前“互联网+”及o2o模式蓬勃发展,但从业人员与平台和人力资源公司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在非常大的争议。所谓o2o是指:Online to Offline (线上到线下),即线上商店线下消费,商家通过免费开网店将商家信息、商品信息等展现给消费者,消费者线上进行筛选服务并支付,线下进行消费验证和消费体验。这样既能极大地满足消费者个性化的需求,也节省了消费者因在线支付而没有去消费的费用。商家通过网店信息可以传播得更快、更远、更广,可以瞬间聚集强大的消费能。

 

我国对于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一般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劳动关系是否同时具备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此“三要素”具体如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浙江某公司是否对王某实施管理,王某是否遵循该公司管理制度等将会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是一起法律援助案件,因王某家庭困难,受援助人与代理律师接洽后,代理律师主动向受援助人介绍了青岛市总工会针对困难职工提供的法律援助政策,受援助人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向青岛市总工会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青岛市总工会向代理律师提供了标准化,可操作的业务流程指导,为最大化维护受援助人权益提供了保障。本案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受援助人准备了相关证据,开庭后代理律师为王某起草了代理词并提交给了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浙江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期限至2017年8月3日止的劳务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该协议。虽名为劳务服务协议,但从协议约定的王某的工作受浙江某公司的安排,服从该公司管理和考核、需遵守该公司的规章制度等相关内容来看,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应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庭审业已查明,王某自2016年7月7日起依协议为浙江某公司提供劳动,浙江某公司通过银行为王某发放报酬(报酬的摘要项目为工资),并委托北京某青岛公司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该事实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应认定王某与浙江某公司自2016年7月7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2017年1月31日,浙江某公司以王某违反公司纪律(刷单)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协议,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月31日解除。据此,法院确认王某与浙江某公司自2016年7月7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浙江某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有悖协议约定,且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全部支持了受援助人的诉讼请求,受援助人的权益得到了极大的维护。

 

 

【案件评析与建议】


 

 

本案涉及的争议问题,正是在社会发展中传统用工模式与“互联网+”及o2o模式下新型用工模式的碰撞。

 

本案根据王某与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并结合王某提供劳动的基本事实和王某受浙江某公司管理的事实,综合认定王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对于“互联网+”及o2o模式下新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有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对于“互联网+”企业及o2o企业进一步规范用工能够起到促进作用。

“互联网+”及O2O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案 ——以曹操专车为例

——以曹操专车为例

推荐单位:青岛市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周方正


 

 

【案件简介】


 

 

王某于2016年6月19日与浙江某公司签订劳务服务协议(期限至2017年8月31日)及入职须知,该协议约定:王某的工作岗位为专车司机,应当服从浙江某公司的安排,服从指挥、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报酬的支付,浙江某公司有权随时对报酬作出调整;工作纪律及考核,王某应遵守浙江某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务纪律、业务操作规程、工作规范等;浙江某公司有权按照约定对王某劳务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达标或服务不达标的,浙江某公司有权扣减劳务报酬;王某违反本协议中《司机日常管理办法》规定的,视为王某违约。同日,王某与青岛某公司签订了车辆使用协议,约定王某使用青岛某公司的车辆运营专车,王某自2016年7月7日起开始工作。浙江某公司通过银行为王某发放报酬,该报酬的摘要项目为工资,双方均认可王某的月平均工资为5656.27元。北京某青岛公司依据与浙江某公司签订的人事服务合同及项目委托书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17年1月31日,浙江某公司出具《劳务协议解除知》,以王某违反公司纪律(刷单)为由,解除劳务协议,解除协议日期为2017年1月31日。后浙江某公司以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为王某办理解除劳动

合同备案手续。


 

 

【争议焦点】


 

 

本案重点在于王某与浙江某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目前“互联网+”及o2o模式蓬勃发展,但从业人员与平台和人力资源公司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在非常大的争议。所谓o2o是指:Online to Offline (线上到线下),即线上商店线下消费,商家通过免费开网店将商家信息、商品信息等展现给消费者,消费者线上进行筛选服务并支付,线下进行消费验证和消费体验。这样既能极大地满足消费者个性化的需求,也节省了消费者因在线支付而没有去消费的费用。商家通过网店信息可以传播得更快、更远、更广,可以瞬间聚集强大的消费能。

 

我国对于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一般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劳动关系是否同时具备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此“三要素”具体如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浙江某公司是否对王某实施管理,王某是否遵循该公司管理制度等将会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是一起法律援助案件,因王某家庭困难,受援助人与代理律师接洽后,代理律师主动向受援助人介绍了青岛市总工会针对困难职工提供的法律援助政策,受援助人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向青岛市总工会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青岛市总工会向代理律师提供了标准化,可操作的业务流程指导,为最大化维护受援助人权益提供了保障。本案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受援助人准备了相关证据,开庭后代理律师为王某起草了代理词并提交给了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浙江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期限至2017年8月3日止的劳务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该协议。虽名为劳务服务协议,但从协议约定的王某的工作受浙江某公司的安排,服从该公司管理和考核、需遵守该公司的规章制度等相关内容来看,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应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庭审业已查明,王某自2016年7月7日起依协议为浙江某公司提供劳动,浙江某公司通过银行为王某发放报酬(报酬的摘要项目为工资),并委托北京某青岛公司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该事实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应认定王某与浙江某公司自2016年7月7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2017年1月31日,浙江某公司以王某违反公司纪律(刷单)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协议,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月31日解除。据此,法院确认王某与浙江某公司自2016年7月7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浙江某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有悖协议约定,且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全部支持了受援助人的诉讼请求,受援助人的权益得到了极大的维护。

 

 

【案件评析与建议】


 

 

本案涉及的争议问题,正是在社会发展中传统用工模式与“互联网+”及o2o模式下新型用工模式的碰撞。

 

本案根据王某与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并结合王某提供劳动的基本事实和王某受浙江某公司管理的事实,综合认定王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对于“互联网+”及o2o模式下新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有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对于“互联网+”企业及o2o企业进一步规范用工能够起到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