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请求给付工伤赔偿案
推荐单位:青岛市崂山区总工会
经办单位: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刘富平
【案件简介】
武某于2019年4月23日到崂山区某餐馆应聘厨师岗位,试菜通过后老板表示正式录用武某,每月工资7000元,并安排武某到职工宿舍休息,通知武某第二天正式开始上班。4月24日上午九点左右,武某来到餐馆,进入厨房为营业进行准备,厨房的煤气设备意外发生爆燃,武某由于距离设备较近,全身多处被烧伤或烫伤。武某被同事送到医院后,入院诊断显示其全身烧伤面积达到28%。武某受伤后,餐馆的老板为其支付了医药费,之后便很少露面,经过二十多天的治疗,武某出院回家休养,出院报告显示武某身上可能留下瘢痕的面积仍有5%左右。
武某在家休息期间,由于武某并没有社会保险,武某的哥哥一直找餐馆老板协商赔偿事宜,但老板只同意给两个月工资,拒绝支付工伤赔偿,声称必须要有工伤认定书才能谈赔偿的事情。武某的哥哥找到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在准备材料这一环节遇到困难,由于武某是第一天工作,也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更没有工资发放记录,再加之餐馆老板不配合,武某的劳动关系都无法确认,而且武某也不认识餐馆的其他职工,无法提供同事的证人证言,工伤认定的程序无法启动。陷入困境的武某一家,只能去劳动仲裁寻求帮助,2019年6月17日,武某来到崂山区劳动仲裁,崂山区总工会的法律援助律师在了解武某情况后,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为其提供免费的维权服务。
【争议焦点】
1.如何确认武某与餐馆的劳动关系,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2.工伤认定后,如何向用人单位索要工伤赔偿。
【案件处理结果】
法援律师在接手案件后,首先联系了餐馆的负责人臧某,在表明身份和来意后,臧某声称餐馆与武某之间还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事故是由于武某的操作不当导致的,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武某垫付医疗费已经是仁至义尽,此时的臧某笃定武某没法进行工伤认定,所以表现得有恃无恐。由于缺少必要的材料,武某的工伤认定程序无法启动,法援律师便开始寻找其他突破口,根据经验判断,火灾事故发生后,一般公安机关都会介入调查,排除纵火的可能性,在与武某的交流中,得知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去医院向武某了解事情的发生经过,并做了笔录,律师联想到餐馆老板和其他职工应该也都接受过询问,法援律师迅速联系餐馆所在地的派出所,得知公安机关确实对火灾案件的相关人员进行过询问。案件至此找到了突破口,法援律师向崂山仲裁申请了调查令,在派出所拿到了餐馆老板以及职工的询问笔录,用这些证据启动了工伤认定程序。餐馆老板在收到人社局的通知后,得知武某的工伤认定已经开始,便主动联系法援律师,商讨赔偿事宜,态度发生了极大变化,双方同意进行和解。
本案在崂山区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武某与餐馆老板于2019年6月28日达成了和解,餐馆向武某支付赔偿4万元,当场以现金形式交给了武某,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争议划上了一个圆满句号。本案从接收法律援助申请,到双方达成和解,仅用了十天时间,劳动者对于结果也十分满意。
【案件评析与建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武某作为一名厨师,在厨房进行准备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的情况较为极端,职工在第一天工作时就受到事故伤害,对于职工来说,提供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同事的证人证言都十分困难,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职工第一天上班就发生事故,来不及为为缴纳社会保险,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由于跟职工并没有太多感情,并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法援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应该算是一个皆大欢喜的局面,职工避免了冗长的程序,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略低于工伤赔偿标准,双方都比较满意。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生产经营中一定要注意为职工提供安全防护,减少事故发生可能性,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既是义务,也是在意外发生时的一份保障,减少工伤发生后的损失。对于职工而言,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及时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在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安全,避免自身受到事故伤害。一旦事故发生,单位要及时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确保职工能及时享受到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