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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社会正义,助弱者维权 ——助某公司员工集体维权案

扬社会正义,助弱者维权

——助某公司员工集体维权案

推荐单位:青岛市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赵琰

 

【案件简介】

2018年的某日,青岛市工会法律援助岗迎来了前来咨询的十余人。此部分职工向律师讲述:公司自2017年9月开始全面欠薪,2018年开始给一部分人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与公司协商半年之久,对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经劳动监察投诉无果后,又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请求权利救济,后经多方协调,最终将该案引入司法程序。因生活困难,申请法律援助,希望委托律师代为维权。

 

【争议焦点】

 

该案案情复杂,涉案案件和人数多,总标的100余万元。争议焦点为职工与哪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资应由哪个公司支付等。

 

据了解,本案涉及关联公司七家,各公司运用法律漏洞,经常让职工为几个公司同时服务,用甲公司签合同,乙公司投保,丙公司或者个人发工资,且时常与甲公司签订一年合同后,改为与另一公司签订几个月,再与甲公司签订,造成职工劳动关系中断;给职工发工资有时由公司发,有时个人发,有时找代理公司发,有时发现金,给职工维权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受援职工情况不同,有即将临产的孕妇,有退伍军人,有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民工……每个职工的情况均有差异,有的与其中的两家公司有关系,有的与其中的五家公司有关,有的职工签了合同,有的没签,有的和代理公司签,有的合同到期继续在公司工作,有的公司已经给办理了解聘,有的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维权律师仔细认真的分析案件材料,有针对性的与各职工沟通,一边指导协助职工准备证据开庭,一边积极促成调解。因职工人数较多,急切盼望得到案件处理结果,不时有职工询问案件进展程度。维权律师总是热情接待,耐心解释,打消他们的疑虑。

 

【案件处理结果】

 

坚持调解优先,该案十余名职工,情况各不相同,想法也不一样,调解难度大。为此律师制订详细调解方案,确定“先易后难、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调解思路,与职工讲明案件事实,讲清公司的现状,争取理解和支持。最终,有部分职工与公司达成了调解,拿到了拖欠的工资,开始到新的公司工作。

 

因涉案金额较大,公司开始推诿剩余职工工资,一再拖延时间,最终开庭审理。

 

庭审中,维权律师还原案件事实,将现有证据形成证据链,据理力争。被申请人开庭时以申请人系自己辞职为由,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维权律师认为,职工在职期间,公司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历经八天开庭,涉及关联公司8家。最终仲裁请求得以支持,公司需要支付职工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等,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单位为拖延时间,又将此案引入诉讼程序,经一审、二审,最终均支持了职工的诉请。至2020年2月,所有维权职工均已结案。

 

【案件评析与建议】

 

处理集体维权案件,维权律师的经验是:调解与代理案件相结合。因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着“一裁两审”的特殊程序,为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始终。

 

首先,收集信息,熟悉案情,分析是非。从中立的角度分析案情,了解细节,找到双方争议的误区和症结,了解当事人的性格。

 

其次,尊重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换位思考。畅通双方表达意见的渠道,并认真倾听和对待,这样情绪得到宣泄的当事人会产生出自己被尊重感和信任感,能使调解顺利进行。

 

再次,权衡利弊,把握时机,互利双赢。调解就是要找到矛盾的平衡点,即“互利双赢”,通过调解,让双方的损失都减少,都有利益可得。

 

最后,运用科学的方法。如:制订详细可行的调解方案;确定“先易后难、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调解思路;运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等。

 

此案结案后,维权律师收到了受援人的感谢信。

扬社会正义,助弱者维权 ——助某公司员工集体维权案

扬社会正义,助弱者维权

——助某公司员工集体维权案

推荐单位:青岛市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赵琰

 

【案件简介】

2018年的某日,青岛市工会法律援助岗迎来了前来咨询的十余人。此部分职工向律师讲述:公司自2017年9月开始全面欠薪,2018年开始给一部分人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与公司协商半年之久,对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经劳动监察投诉无果后,又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请求权利救济,后经多方协调,最终将该案引入司法程序。因生活困难,申请法律援助,希望委托律师代为维权。

 

【争议焦点】

 

该案案情复杂,涉案案件和人数多,总标的100余万元。争议焦点为职工与哪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资应由哪个公司支付等。

 

据了解,本案涉及关联公司七家,各公司运用法律漏洞,经常让职工为几个公司同时服务,用甲公司签合同,乙公司投保,丙公司或者个人发工资,且时常与甲公司签订一年合同后,改为与另一公司签订几个月,再与甲公司签订,造成职工劳动关系中断;给职工发工资有时由公司发,有时个人发,有时找代理公司发,有时发现金,给职工维权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受援职工情况不同,有即将临产的孕妇,有退伍军人,有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民工……每个职工的情况均有差异,有的与其中的两家公司有关系,有的与其中的五家公司有关,有的职工签了合同,有的没签,有的和代理公司签,有的合同到期继续在公司工作,有的公司已经给办理了解聘,有的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维权律师仔细认真的分析案件材料,有针对性的与各职工沟通,一边指导协助职工准备证据开庭,一边积极促成调解。因职工人数较多,急切盼望得到案件处理结果,不时有职工询问案件进展程度。维权律师总是热情接待,耐心解释,打消他们的疑虑。

 

【案件处理结果】

 

坚持调解优先,该案十余名职工,情况各不相同,想法也不一样,调解难度大。为此律师制订详细调解方案,确定“先易后难、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调解思路,与职工讲明案件事实,讲清公司的现状,争取理解和支持。最终,有部分职工与公司达成了调解,拿到了拖欠的工资,开始到新的公司工作。

 

因涉案金额较大,公司开始推诿剩余职工工资,一再拖延时间,最终开庭审理。

 

庭审中,维权律师还原案件事实,将现有证据形成证据链,据理力争。被申请人开庭时以申请人系自己辞职为由,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维权律师认为,职工在职期间,公司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历经八天开庭,涉及关联公司8家。最终仲裁请求得以支持,公司需要支付职工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等,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单位为拖延时间,又将此案引入诉讼程序,经一审、二审,最终均支持了职工的诉请。至2020年2月,所有维权职工均已结案。

 

【案件评析与建议】

 

处理集体维权案件,维权律师的经验是:调解与代理案件相结合。因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着“一裁两审”的特殊程序,为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始终。

 

首先,收集信息,熟悉案情,分析是非。从中立的角度分析案情,了解细节,找到双方争议的误区和症结,了解当事人的性格。

 

其次,尊重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换位思考。畅通双方表达意见的渠道,并认真倾听和对待,这样情绪得到宣泄的当事人会产生出自己被尊重感和信任感,能使调解顺利进行。

 

再次,权衡利弊,把握时机,互利双赢。调解就是要找到矛盾的平衡点,即“互利双赢”,通过调解,让双方的损失都减少,都有利益可得。

 

最后,运用科学的方法。如:制订详细可行的调解方案;确定“先易后难、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调解思路;运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等。

 

此案结案后,维权律师收到了受援人的感谢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