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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会法律服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试行)

青岛市工会法律服务档案
立卷归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法律服务业务立卷存档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服务人员承办工会法律服务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应按照本规定由承办人立卷归档。

第三条  法津服务业务立卷分诉讼、非诉讼两类,诉讼类包括劳动争议仲裁代理、劳动争议诉讼代理;非诉讼类包括咨询代书、劳动争议调解、协调重大劳动纠纷、集体协商谈判等。

第四条  法律服务业务立卷归档,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进行。跨年度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归档。

第五条  法律服务人员接受委派并开始承办法律服务业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业务办理完毕后,及时填写法律援助结案表,连同本规定所列的其他有关卷宗材料立卷。

第六条  法律援助业务立卷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法律援助结案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材料应按照法律援助诉讼程序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一)仲裁、诉讼代理卷

1、工会法律援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或者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3、询问申请人笔录;

4、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呈批表;

5、市、区(市)总工会委派函;

6、法律援助合同;

7、委托书;

8、申请书、起诉书、答辩状或上诉书,被上诉人答辩状;

9、调查材料;

10、出庭通知书;

11、庭审记录;

12、代理词;

13、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4、法律援助结案表;

15、应归入卷宗的其他材料。

(二)参与协调重大劳动争议案件卷

1、市、区(市)总工会委派函;

2、部分职工调查或座谈笔录;

3、企业方提供的相关材料;

4、拟订协调处理方案;

5、处理具体法律事务形成的法律文书;

6、协调处理结果: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由协调处理人员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说明,由协调处理人员和双方签字确认。

7、法律服务结案表;

8、应当归入卷宗的其他材料。

(三)参与集体协商案卷

1、市、区(市)总工会委派函;

2、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形成笔录;

3、集体协商议题或集体协商要约书;

4、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

5、谈判记录;

6、达成初步意向情况或集体合同草案;

7、法律服务结案表;

8、应当归入卷宗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咨询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列明咨询时间、咨询人姓名、咨询人年龄、咨询事项及解答内容。

第八条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终止委托的法律援助业务,仍应按上述各类卷宗排列顺序立卷。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法律援助人员对终止委托所作的说明,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九条  法律服务业务立卷卷宗要填写案卷封面、卷内目录、以及立卷人姓名,入卷材料应如实反映办案的全貌。

第十条  承办案件日期以法律援助合同签定日期或者市、区(市)总工会委派函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证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准。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法律服务业务卷宗,均应列为密卷,在卷宗上列明。

第十二条  法律服务业务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业务办结后30日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随卷存档的声像资料、应注明当事人姓名、内容、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一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工会法律服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试行)
青岛市工会法律服务档案
立卷归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法律服务业务立卷存档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服务人员承办工会法律服务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应按照本规定由承办人立卷归档。

第三条  法津服务业务立卷分诉讼、非诉讼两类,诉讼类包括劳动争议仲裁代理、劳动争议诉讼代理;非诉讼类包括咨询代书、劳动争议调解、协调重大劳动纠纷、集体协商谈判等。

第四条  法律服务业务立卷归档,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进行。跨年度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归档。

第五条  法律服务人员接受委派并开始承办法律服务业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业务办理完毕后,及时填写法律援助结案表,连同本规定所列的其他有关卷宗材料立卷。

第六条  法律援助业务立卷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法律援助结案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材料应按照法律援助诉讼程序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一)仲裁、诉讼代理卷

1、工会法律援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或者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3、询问申请人笔录;

4、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呈批表;

5、市、区(市)总工会委派函;

6、法律援助合同;

7、委托书;

8、申请书、起诉书、答辩状或上诉书,被上诉人答辩状;

9、调查材料;

10、出庭通知书;

11、庭审记录;

12、代理词;

13、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4、法律援助结案表;

15、应归入卷宗的其他材料。

(二)参与协调重大劳动争议案件卷

1、市、区(市)总工会委派函;

2、部分职工调查或座谈笔录;

3、企业方提供的相关材料;

4、拟订协调处理方案;

5、处理具体法律事务形成的法律文书;

6、协调处理结果: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由协调处理人员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说明,由协调处理人员和双方签字确认。

7、法律服务结案表;

8、应当归入卷宗的其他材料。

(三)参与集体协商案卷

1、市、区(市)总工会委派函;

2、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形成笔录;

3、集体协商议题或集体协商要约书;

4、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

5、谈判记录;

6、达成初步意向情况或集体合同草案;

7、法律服务结案表;

8、应当归入卷宗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咨询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列明咨询时间、咨询人姓名、咨询人年龄、咨询事项及解答内容。

第八条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终止委托的法律援助业务,仍应按上述各类卷宗排列顺序立卷。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法律援助人员对终止委托所作的说明,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九条  法律服务业务立卷卷宗要填写案卷封面、卷内目录、以及立卷人姓名,入卷材料应如实反映办案的全貌。

第十条  承办案件日期以法律援助合同签定日期或者市、区(市)总工会委派函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证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准。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法律服务业务卷宗,均应列为密卷,在卷宗上列明。

第十二条  法律服务业务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业务办结后30日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随卷存档的声像资料、应注明当事人姓名、内容、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一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