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会法律援助服务补充办法
为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基本职责,加强和规范工会法律援助服务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青岛市总工会正在修订2015年下发的《青岛市工会法律援助服务办法(试行)》。现将办法中有关审批和经费补助办法作相应调整,请各级工会遵照执行。
一、市总工会负责全市工会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各区市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市职工法律服务中心负责市本级(含市直单位)的工会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负责全市工会法律援助服务业务的具体指导监督。
二、凡是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律援助服务案件,应当由职工法律服务人员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备审批材料报送至本级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由本级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接到审批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经本级工会分管主席审批,出具《工会法律援助服务案件委派函》,指派工会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服务案件。未经审批自行受理或先行办结的案件,工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因临近立案、开庭或诉讼时效届满等需紧急受理情形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可实行网上材料预审,预审通过后即可受理,完成期限内审批程序。
三、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本级(含市直单位)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文书立卷和档案管理,接受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区市工会法律服务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辖区法律援助案件的文书立卷和档案管理,接受同级工会法律服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将通过第三方机构对工会法律援助案件归档卷宗质量进行评查,对职工服务满意度情况进行回访调查。
五、工会法律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由市总工会和区市总工会共同负担,每半年由区市总工会将办案情况提报市总工会,市总工会对办案情况进行评查。按照省总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实体化建设工作评价细则要求,区市以上(含本级)的工会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经费由本级工会负责支出。市总工会按照1:1的配套方式,对各级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的50%予以奖补,另50%由各区市总工会从本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中列支。市总拨付的法律援助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本补充办法由青岛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负责解释。
本补充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