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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会法律援助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工会法律援助


 

办理依据

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总工发〔2008〕52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总工会《工会法律援助办法》青工〔2015〕26号

 

工会法律援助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分析意见;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劳动争议仲裁代理;

(四)劳动争议诉讼代理;

(五)其他仲裁、诉讼案件代理。

 

办理条件

与单位产生劳动争议的职工: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伤认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工作人员:

(一)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请求恢复工作或赔偿损失的;

(二)因依法履行职责被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或降低职级,请求纠正或赔偿损失的;

(三)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调离原工作岗位、免除职务或降低职级,请求纠正或赔偿损失的。

(四)根据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有关规定,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组织:

(一)工会组织被非法撤销,请求恢复并赔偿损失的;

(二)工会经费被拖延拨缴、拒不拨缴、截留拨缴或逾期不建工会也不拨缴工会筹备金,请求解决的;

(三)工会办公用房、经费、财产被非法处置,请求解决的;

(四)工会组织非自身债权债务,其经费、财产被冻结、查封或扣押,请求纠正并赔偿的;

(五)工会使用的土地或所有的房产被侵占或拆迁,请求纠正或补偿;

(六)根据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有关规定,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青岛市工会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1份;

(二)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所在单位工会或者街道、镇、工业园区等工会出具的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

劳动模范提供荣誉证书的原件并复印件1份;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提供有效任期的批复文件并复印件1份。

因伤病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经济困难的,还应提供相应的病历并复印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证明。

(四)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理由和时间,并经本人签字按手印。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工会法律援助窗口受理→审核

 

办理地点

市级:青岛市职工综合服务中心(青岛市市北区上海路6号)、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工会法律援助岗(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5号)

各区市及市直企事业单位工会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样表



 

咨询电话

0532-82722007

青岛市市北区上海路6号青岛市职工综合服务中心


青岛市工会法律援助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工会法律援助


 

办理依据

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总工发〔2008〕52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总工会《工会法律援助办法》青工〔2015〕26号

 

工会法律援助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分析意见;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劳动争议仲裁代理;

(四)劳动争议诉讼代理;

(五)其他仲裁、诉讼案件代理。

 

办理条件

与单位产生劳动争议的职工: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伤认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工作人员:

(一)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请求恢复工作或赔偿损失的;

(二)因依法履行职责被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或降低职级,请求纠正或赔偿损失的;

(三)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调离原工作岗位、免除职务或降低职级,请求纠正或赔偿损失的。

(四)根据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有关规定,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组织:

(一)工会组织被非法撤销,请求恢复并赔偿损失的;

(二)工会经费被拖延拨缴、拒不拨缴、截留拨缴或逾期不建工会也不拨缴工会筹备金,请求解决的;

(三)工会办公用房、经费、财产被非法处置,请求解决的;

(四)工会组织非自身债权债务,其经费、财产被冻结、查封或扣押,请求纠正并赔偿的;

(五)工会使用的土地或所有的房产被侵占或拆迁,请求纠正或补偿;

(六)根据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有关规定,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青岛市工会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1份;

(二)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所在单位工会或者街道、镇、工业园区等工会出具的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

劳动模范提供荣誉证书的原件并复印件1份;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提供有效任期的批复文件并复印件1份。

因伤病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经济困难的,还应提供相应的病历并复印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证明。

(四)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理由和时间,并经本人签字按手印。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工会法律援助窗口受理→审核

 

办理地点

市级:青岛市职工综合服务中心(青岛市市北区上海路6号)、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工会法律援助岗(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5号)

各区市及市直企事业单位工会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样表



 

咨询电话

0532-82722007

青岛市市北区上海路6号青岛市职工综合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