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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职工法律服务指南

1、受疫情影响,职工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是如何规定?

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疫情期间,职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时间有如何规定?

答:对违法行为2年追溯期、立案调查期限、责令改正期限,视情况顺延时限,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3、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应向哪个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答:①职工与注册登记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中央、省、市属国有、集体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外地驻青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职工与其他企业发生的争议,应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的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职工遇到劳动纠纷问题,如何寻求工会法律帮助?

答: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工会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专业法律服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青岛市工会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1份:

(二)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理由和时间,并经本人签字按手印。

 

5、疫情期间,关于职工的工资支付标准有哪些规定?

答:①国家延长春节假期属于临时性的特殊假期(1月31日-2月3日),企业应当安排职工休息休假;对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②山东省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2月9日),受到延迟复工限制没有开展生产经营的企业或未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对期间未提供劳动的职工,延迟复工期间(2月8日- -9日休息日除外),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正常工作期间劳动报酬。期间为休息日的,如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③限制措施解除复工后(2月10日后),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返工时间较长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处理。

④限制措施解除复工后(2月10日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6、疫情期间,为稳定职工就业提倡的用工形式有哪些?

答: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②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工,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应当主动与职工沟通,可以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双方可以约定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期间的工资标准。无约定的,企业可以参照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

③因疫情影响而新出现的“共享用工”形式,“共享用工”并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7、青岛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基本生活费是多少?

答:除法律明确外,企业用工支付的工资一般不得低于青岛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工资标准,基本生活费不应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目前,我市市南、市北、黄岛、崂山、李沧、城阳、即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1元;胶州、平度、莱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胶州、平度、莱西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3元。

 

8、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天数及工资标准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有法定情形不享受的除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本人月工资(职工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21. 75天X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9、职工请事假与国家延长春节假期、山东省迟延复工期限重合,可以撤销事假吗?

答:根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17条的规定,劳动者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而在春节延长假期以及延迟复工期间,职工具有法定理由不上班,无需请事假,因此,职工可以向单位申请撤销事假,用人单位仍需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10、疫情期间,不同工时制度下,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如何计算加班费?

答:根据《劳动法》第42条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根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①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③用人单 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加班的,则要看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资,超过的则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的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加班的,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11、疫情期间,工伤认定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实行工伤认定时效特殊规定,确保职工权益不受损害。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法在法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中止,待全国疫情解除后重新计算时效。

 

12、疫情期间,职工享受医疗期有哪些规定?

答:①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着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

②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按照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③根据患病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④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13、在疫情期间,如职工被企业裁员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以及劳动者是否能够以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主张经济补偿金?

答:企业按《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裁减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 -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分段累计计算。

在疫情防控期间内,职工不宜以企业暂时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用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14、疫情期间,劳动者为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将被派遣的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吗?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但劳动者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5、疫情期间,劳动者失业金及申领时限如何规定的?

答:自2020年2月1日起, 青岛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719元/月,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557元/月。失业保险金申领实行“零跑腿”,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可登录青岛就业网,通过“我要办事一个人业务一 失 业登记一申领失业保险金”模块进行全程网办。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失业保险金首次申领业务,将申领时限由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延长至150日内。


 
 

附:青岛市各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地址及电话


 

青岛市职工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服务团


 

服务机构: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

魏克泰、张杰、来庆菊、朱一笑


 

联系人:王律师

 

联系方式: 15953269529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职工法律服务指南

1、受疫情影响,职工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是如何规定?

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疫情期间,职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时间有如何规定?

答:对违法行为2年追溯期、立案调查期限、责令改正期限,视情况顺延时限,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3、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应向哪个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答:①职工与注册登记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中央、省、市属国有、集体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外地驻青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职工与其他企业发生的争议,应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的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职工遇到劳动纠纷问题,如何寻求工会法律帮助?

答: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工会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专业法律服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青岛市工会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1份:

(二)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理由和时间,并经本人签字按手印。

 

5、疫情期间,关于职工的工资支付标准有哪些规定?

答:①国家延长春节假期属于临时性的特殊假期(1月31日-2月3日),企业应当安排职工休息休假;对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②山东省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2月9日),受到延迟复工限制没有开展生产经营的企业或未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对期间未提供劳动的职工,延迟复工期间(2月8日- -9日休息日除外),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正常工作期间劳动报酬。期间为休息日的,如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③限制措施解除复工后(2月10日后),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返工时间较长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处理。

④限制措施解除复工后(2月10日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6、疫情期间,为稳定职工就业提倡的用工形式有哪些?

答: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②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工,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应当主动与职工沟通,可以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双方可以约定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期间的工资标准。无约定的,企业可以参照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

③因疫情影响而新出现的“共享用工”形式,“共享用工”并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7、青岛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基本生活费是多少?

答:除法律明确外,企业用工支付的工资一般不得低于青岛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工资标准,基本生活费不应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目前,我市市南、市北、黄岛、崂山、李沧、城阳、即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1元;胶州、平度、莱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胶州、平度、莱西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3元。

 

8、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天数及工资标准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有法定情形不享受的除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本人月工资(职工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21. 75天X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9、职工请事假与国家延长春节假期、山东省迟延复工期限重合,可以撤销事假吗?

答:根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17条的规定,劳动者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而在春节延长假期以及延迟复工期间,职工具有法定理由不上班,无需请事假,因此,职工可以向单位申请撤销事假,用人单位仍需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10、疫情期间,不同工时制度下,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如何计算加班费?

答:根据《劳动法》第42条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根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①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③用人单 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加班的,则要看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资,超过的则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的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加班的,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11、疫情期间,工伤认定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实行工伤认定时效特殊规定,确保职工权益不受损害。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法在法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中止,待全国疫情解除后重新计算时效。

 

12、疫情期间,职工享受医疗期有哪些规定?

答:①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着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

②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按照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③根据患病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④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13、在疫情期间,如职工被企业裁员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以及劳动者是否能够以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主张经济补偿金?

答:企业按《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裁减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 -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分段累计计算。

在疫情防控期间内,职工不宜以企业暂时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用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14、疫情期间,劳动者为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将被派遣的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吗?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但劳动者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5、疫情期间,劳动者失业金及申领时限如何规定的?

答:自2020年2月1日起, 青岛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719元/月,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557元/月。失业保险金申领实行“零跑腿”,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可登录青岛就业网,通过“我要办事一个人业务一 失 业登记一申领失业保险金”模块进行全程网办。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失业保险金首次申领业务,将申领时限由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延长至150日内。


 
 

附:青岛市各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地址及电话


 

青岛市职工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服务团


 

服务机构: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

魏克泰、张杰、来庆菊、朱一笑


 

联系人:王律师

 

联系方式: 15953269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