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职工和外来工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造成的生活困难,维护职工的权益,提高职工的自我保障水平,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特推出《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 保障对象
第一条 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包括乡镇企业职工、外企工作人员和各类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进城务工人员),并且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职工,均可作为被保障人参加本计划。
投保时要求每一单位投保人数不少于全体职工的80%;职工总数小于50人的,必须100%参加。
第二条 重大疾病保障金受益人必须为被保障人。
第二章 保障期限
第三条 本计划的保障期限为一年,自本会收取保费,签发保障计划书次日零时起生效,至保障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免责期除外)。期满按规定续保,每次保障期仍为一年。
免责期是指,在被保障人初次参加本计划时,自本会收取保费并签发互助保障计划书次日零时起至30天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的期间。
在免责期内,本会不承担保障责任。已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重大疾病保障金或互助金的会员,不能投保或续保。
第三章 保障费和保障责任
第四条 本计划每份保费为36元,保障金额每份5000元,每人最多可投保3份,单位内每人投保份数必须统一。
参加本计划一经生效后一律不退还保费。
第五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计划生效30日后,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确诊初次患本计划所列明10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的,本会按保障金额全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障金,保障责任即行终止。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会不承担保障责任:
1.被保障人在投保前已患本计划所列的10种重大疾病或者在投保时正在患病住院、全休或半休的;
2.首次参加本计划的被保障人在30天内发现患有本计划所列的10种重大疾病,本会不给付保障金或互助金;
3.投保人及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
4.医院误诊;
5.被保障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核辐射所致的重大疾病;
6.被保障人因意外事故、酗酒、吸毒、自杀、艾滋病、故意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所致的疾病或死亡;
7.从事辐射性工作患有本计划所列10种重大疾病的;
8.自被保障人病种确诊之日起,两年内不提出赔付申请的。
第五章 其他
第七条 在本次保障期未满时,被保障人变更工作单位,本次保障计划仍有效(不含出国人员)。若新单位已集体参加本计划,保障期满仍可续保;否则不可续保。
第八条 被保障人如果以获取保障金为目的,故意隐瞒病情并已经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保障金,本会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由被保障人个人负责。
第九条 本计划如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交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六章 十种重大疾病的范围
第十条 初次患本计划所列明10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的,均属于赔付范围:
1.急性心肌梗塞: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其中的两个条件:
(1)胸痛症状或等同症状;
(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心肌梗塞;
(3)心肌酶有异常增高。
2.冠状动脉搭桥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搭桥手术。需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3.恶性肿瘤: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以下疾病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
(2)原位癌
(3)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患各种原位癌、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必须手术的,本会按保障金额的30%给付互助金,保障责任终止。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肾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且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5.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障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于本计划保障范围。
6.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由于各种肝脏疾病所致的急性或亚急性肝坏死。
7.截瘫:中枢神经系统或脊髓疾病(脊髓或脑原发疾病,包括脊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瘤)所致肢体感运动障碍及两便功能障碍者。
8.四肢瘫痪:因疾病引起肢体瘫痪,肢体功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之两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所谓功能完全丧失指六个月以后仍不能恢复。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髋关节。
9.主动脉畸形:指因主动脉狭窄、缩窄。主动脉瘤或主动脉夹层动脉瘤而接受胸、腹主动脉切除、人造血管置换手术。胸或腹主动脉分支手术除外。
10.系统性红斑狼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