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保障小课堂】带你了解职工互助保障——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障计划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倡导组织广大职工自愿参加的一种收费低、保障高、手续简便赔付及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互济活动。自2014年起,青岛市总工会每年拨出3000余万元作为专项资金,对加入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制度的职工给予补助,目前已形成涵盖医疗、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女职工特殊疾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等五大门类的综合性保障体系,成为国家社会保障的有益补充,充分发挥了工会组织为职工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的积极作用,为广大职工群众铸就了抵御因病致困风险的有效屏障。
今天,小编就带领大家一起通过案例全面了解《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障计划》。
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保障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职工均可参加。已参加本计划,并领取过特殊疾病保障金的会员,可再次参加,但不能因相同原因再次领取保障金。
参加形式
基层工会组织本单位职工集体参加。50人以上的单位,参加人数不能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80%;50人及以下的单位,应全体参加。
互助金标准
职工每年每份36元,每人最多参加3份。
保障期
保障期为1年。初次参加保障计划设30日等待期,期间不享受保障待遇。
保障范围
初次患下列10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的,均属于保障范围:
1.急性心肌梗塞;
2.冠状动脉搭桥术;
3.恶性肿瘤;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5.重要器官移植;
6.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7.截瘫;
8.四肢瘫痪;
9.主动脉畸形;
10.系统性红斑狼疮。
(上述病症详细指征,以保障计划描述为准)
保障标准
被保障人在保障计划生效30日后,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确诊初次患本计划所列明10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的,按保障金额全额领取保障金每份5000元,保障责任即行终止;患各种原位癌、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必须手术的,按保障金额的30%领取,保障责任终止。
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障计划
保障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女职工均可参加。已参加本计划,并领取过特殊疾病保障金的会员,可再次参加,但不能因相同原因再次领取保障金。
参加形式
基层工会组织本单位女职工集体参加。50人以上的单位,参加本计划的会员不得少于全体女职工的80%;50人以下的单位,女职工应全体参加本计划。
互助金标准
职工每人每份40元,每人最多参加3份。
保障期
保障期为2年。初次参加本保障计划,设120日等待期。
保障范围
原发性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中的一种或多种。
保障标准
被保障人自保障计划生效之日起120天后,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上述一种或多种女职工特殊疾病,按照互助金份数每份领取6000元保障金,保障责任即行终止;患上述疾病中原位癌的,每份领取2000元保障金,保障责任即行终止。
赔付案例
某公司女职工徐某,同时参加了《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障计划》(各3份),缴纳会费228元。2024年1月,她被确诊为乳腺癌。依据政策,该职工一次性领取重疾和女工互助保障金33000元,有效缓解了她的医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