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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职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推荐单位:青岛市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刘冰


 

 

【案件简介】


 

 

    王某于2008年10月1日与某外企青岛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某星青岛分公司担任导购员。2008年到2014年3月左右在台东利群工作,之后在李村百通国美电器,期间共签订四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是在2014年6月8日签订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某外企青岛分公司在2018年6月22日以“公司相关业务不再经营,要求王某与新合作单位某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公司)签订新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此时王某已经怀孕。某外企青岛分公司与王某达成以下合意:某外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且承诺其新的合作单位某通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以保证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其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内容双方签订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是关于王某与某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并未在书面协议中体现。结果在书面协议签完后,某通公司以王某处于孕期为由而拒绝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王某在已经怀孕的情况下,在获得用人单位领导口头承诺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事后,用人单位并未按照口头承诺使王某与其新合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王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行为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否有效。

 

 

【案件处理结果】


 

 

    承办律师经过认真仔细地研究,认为本案存在以下问题:一、在王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情况下,对其极其不利,要想推翻该协议书,就必须取得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之时双方协商的内容不仅包括书面协议的内容,还包括用人单位承诺其新合作单位某通公司会与王某续订新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以保证王某作为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建议并指导王某在与其上级领导谈话时进行录音,并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录音证据。二、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有关联性的当事人分别为某外企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某外企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某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某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承办律师经过与王某沟通后,决定将以上四个公司均列为诉讼当事人。

 

    庭审中,用人单位的主要抗辩观点是:双方是经过友好协商后,王某自愿与其签订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让其单位其他员工出庭作证证明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过程的合法性。并且用人单位对王某提供的录音证据中的当事人及谈话内容进行了否认,且认为王某的上级领导在录音中的意思表示无权代表公司。我方抓住对用人单位的证人进行询问的机会,通过对方证人之口进一步证明我方录音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并积极主张对方诱导王某签订了不利于己方的相关书面协议,用人单位的欺诈行为侵害了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评析与建议】


 

 

    “三期”女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是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比较特殊的一种情形,“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也是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重点。本案即是违法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争议纠纷的典型案件,用人单位使用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手段,利用了女职工对其上级领导的信任,采用了口头承诺与书面协议分开的方式,骗取孕期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未全面体现协商内容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使得孕期女职工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大大增加了孕期女职工的维权难度。

 

    针对该类争议纠纷,一方面应当积极引导用人单位遵纪守法,切实保护“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当对“三期”女职工进行普法宣传,使其认识到其在特殊时期自身权益维护的重要性。

孕期女职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推荐单位:青岛市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刘冰


 

 

【案件简介】


 

 

    王某于2008年10月1日与某外企青岛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某星青岛分公司担任导购员。2008年到2014年3月左右在台东利群工作,之后在李村百通国美电器,期间共签订四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是在2014年6月8日签订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某外企青岛分公司在2018年6月22日以“公司相关业务不再经营,要求王某与新合作单位某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公司)签订新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此时王某已经怀孕。某外企青岛分公司与王某达成以下合意:某外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且承诺其新的合作单位某通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以保证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其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内容双方签订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是关于王某与某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并未在书面协议中体现。结果在书面协议签完后,某通公司以王某处于孕期为由而拒绝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王某在已经怀孕的情况下,在获得用人单位领导口头承诺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事后,用人单位并未按照口头承诺使王某与其新合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王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行为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否有效。

 

 

【案件处理结果】


 

 

    承办律师经过认真仔细地研究,认为本案存在以下问题:一、在王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情况下,对其极其不利,要想推翻该协议书,就必须取得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之时双方协商的内容不仅包括书面协议的内容,还包括用人单位承诺其新合作单位某通公司会与王某续订新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以保证王某作为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建议并指导王某在与其上级领导谈话时进行录音,并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录音证据。二、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有关联性的当事人分别为某外企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某外企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某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某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承办律师经过与王某沟通后,决定将以上四个公司均列为诉讼当事人。

 

    庭审中,用人单位的主要抗辩观点是:双方是经过友好协商后,王某自愿与其签订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让其单位其他员工出庭作证证明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过程的合法性。并且用人单位对王某提供的录音证据中的当事人及谈话内容进行了否认,且认为王某的上级领导在录音中的意思表示无权代表公司。我方抓住对用人单位的证人进行询问的机会,通过对方证人之口进一步证明我方录音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并积极主张对方诱导王某签订了不利于己方的相关书面协议,用人单位的欺诈行为侵害了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评析与建议】


 

 

    “三期”女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是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比较特殊的一种情形,“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也是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重点。本案即是违法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争议纠纷的典型案件,用人单位使用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手段,利用了女职工对其上级领导的信任,采用了口头承诺与书面协议分开的方式,骗取孕期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未全面体现协商内容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使得孕期女职工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大大增加了孕期女职工的维权难度。

 

    针对该类争议纠纷,一方面应当积极引导用人单位遵纪守法,切实保护“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当对“三期”女职工进行普法宣传,使其认识到其在特殊时期自身权益维护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