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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与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推荐单位:青岛市李沧区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孙慧 赵世一

 

 

【案件简介】

 

 

2019年7月,鲁某来到李沧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进行咨询,由孙慧律师进行接待。鲁某称自己为某工贸 有限公司员工,自2016年6月起便就职于单位,在单位 从事电话客服的工作。直到上个周,公司老板打电话通 知要将自己调往至销售岗位,鲁某告知老板不愿意调岗, 但单位未经自己同意就把自己在公司内网的工号删了, 没有工号没法办公,无奈之下,鲁某只能来到李沧区劳 动仲裁部门,寻求法律帮助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律师 明白了鲁某的来意并询问了其基本情况后,告知其符合 工会法律援助条件,可以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鲁 某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继续向鲁某了解案情,鲁某2016年刚入职时与单位签定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此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律师告知鲁某,因单位未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此外,因为单位的调岗行为未经其本人同意,又删除了鲁某工号,后以其不到新岗位上班按照旷工予以开除,此行为已经构成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鲁某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于是鲁某在律师的指导下填写了仲裁申请书,仲裁请求如下:一、请求确认鲁某与单位自2017年2月17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依法裁决单位向鲁某支付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三、请求依法裁决单位向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350元。

 

立案后,律师又指导鲁某搜集与本案相关证据材料, 以便有充分证据仲裁请求能得到支持。最后鲁某向律师 提供了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银行流水,以及 老板告知其调岗并删除了其工号的电话录音这三份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首先,劳动合同中规定可以延期的情况下,公司是否可以不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未继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根据该约定免于支付二倍工资;第二,公司依据鲁某未到岗上班,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庭审中,公司针对鲁某的两项仲裁请求提出:首先, 公司和鲁某在2016年入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该份 劳动合同截至日期为2019年3月,但最后附加条款中注 明“合同到期后无特殊情况下,可延续本合同,期限为 一年”,应视为劳动合同已经续签;其次,关于违法解 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表示是因为鲁某旷工,公司依 据员工手册规定开除了鲁某。

 

援助律师发现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可以续期的说明, 是单独黏贴在劳动合同上,无法证明该部分字样在签署 时就向鲁某明示过。即使该说明是原本写在合同上并由 鲁某知晓的,但该劳动合同于2019年3月届满后,在双 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公司既未与鲁某协议延 续上述劳动合同,又未与鲁某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关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

 

关于赔偿金的问题,本案中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对员工进行调岗,应与员工协商,在未与鲁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删除了鲁某的工号,导致其无法继续工作,又以鲁某未再上班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明显是用人单位违法。另外,单位提供的员工手册中也没有鲁某的签字,不符合法定的证据规则。

 

 

【案件处理结果】

 

 

李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经过开庭审理,援助律师提交了庭前准备的证据材料,仲裁委根据鲁某的证据及律师的答辩意见,最终支持了鲁某的全部三项仲裁请求。单位因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李沧区法院,援助律师继续对该案进行代理,法院开庭审理后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其支付鲁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一审结束后,公司继续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法院未组织公开开庭审理,援 助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因双方均无新证据 及补充新事实的情况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书面审 理,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本案以鲁某得到了法定的赔偿而圆满结束。

 

【案件评析与建议】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经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单 位是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合理性调岗的。但在实践过程中, 用人单位拥有人事管理权,随意给员工调岗的行为多有 发生,而且有些恶意调岗,会连带降薪,侵犯了员工的 合法权益,最终产生劳动争议纠纷。

 

当劳动者面对单位的单方恶意调岗降薪行为时,首先应继续到原岗位上班,避免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应及时与单位做好沟通工作并留存好相关证据,防止在沟通无果时因没有相关证据过于被动,失去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可能。本案中鲁某虽未回到原工作岗位上,但其保留了与老板的电话录音,是本案最终胜诉的关键。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实践过程中,大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是签订空白劳动合同,而且将劳动合同两份都留存,劳动者手中没有合同,这样劳动者便失去日后劳动仲裁及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证据。本案中因鲁某没有保留劳动合同,单位就有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可能, 因此建议劳动者在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自己保留一份,这也是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做到未雨绸缪。


鲁某与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推荐单位:青岛市李沧区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孙慧 赵世一

 

 

【案件简介】

 

 

2019年7月,鲁某来到李沧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进行咨询,由孙慧律师进行接待。鲁某称自己为某工贸 有限公司员工,自2016年6月起便就职于单位,在单位 从事电话客服的工作。直到上个周,公司老板打电话通 知要将自己调往至销售岗位,鲁某告知老板不愿意调岗, 但单位未经自己同意就把自己在公司内网的工号删了, 没有工号没法办公,无奈之下,鲁某只能来到李沧区劳 动仲裁部门,寻求法律帮助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律师 明白了鲁某的来意并询问了其基本情况后,告知其符合 工会法律援助条件,可以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鲁 某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继续向鲁某了解案情,鲁某2016年刚入职时与单位签定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此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律师告知鲁某,因单位未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此外,因为单位的调岗行为未经其本人同意,又删除了鲁某工号,后以其不到新岗位上班按照旷工予以开除,此行为已经构成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鲁某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于是鲁某在律师的指导下填写了仲裁申请书,仲裁请求如下:一、请求确认鲁某与单位自2017年2月17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依法裁决单位向鲁某支付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三、请求依法裁决单位向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350元。

 

立案后,律师又指导鲁某搜集与本案相关证据材料, 以便有充分证据仲裁请求能得到支持。最后鲁某向律师 提供了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银行流水,以及 老板告知其调岗并删除了其工号的电话录音这三份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首先,劳动合同中规定可以延期的情况下,公司是否可以不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未继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根据该约定免于支付二倍工资;第二,公司依据鲁某未到岗上班,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庭审中,公司针对鲁某的两项仲裁请求提出:首先, 公司和鲁某在2016年入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该份 劳动合同截至日期为2019年3月,但最后附加条款中注 明“合同到期后无特殊情况下,可延续本合同,期限为 一年”,应视为劳动合同已经续签;其次,关于违法解 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表示是因为鲁某旷工,公司依 据员工手册规定开除了鲁某。

 

援助律师发现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可以续期的说明, 是单独黏贴在劳动合同上,无法证明该部分字样在签署 时就向鲁某明示过。即使该说明是原本写在合同上并由 鲁某知晓的,但该劳动合同于2019年3月届满后,在双 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公司既未与鲁某协议延 续上述劳动合同,又未与鲁某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关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

 

关于赔偿金的问题,本案中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对员工进行调岗,应与员工协商,在未与鲁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删除了鲁某的工号,导致其无法继续工作,又以鲁某未再上班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明显是用人单位违法。另外,单位提供的员工手册中也没有鲁某的签字,不符合法定的证据规则。

 

 

【案件处理结果】

 

 

李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经过开庭审理,援助律师提交了庭前准备的证据材料,仲裁委根据鲁某的证据及律师的答辩意见,最终支持了鲁某的全部三项仲裁请求。单位因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李沧区法院,援助律师继续对该案进行代理,法院开庭审理后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其支付鲁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一审结束后,公司继续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法院未组织公开开庭审理,援 助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因双方均无新证据 及补充新事实的情况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书面审 理,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本案以鲁某得到了法定的赔偿而圆满结束。

 

【案件评析与建议】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经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单 位是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合理性调岗的。但在实践过程中, 用人单位拥有人事管理权,随意给员工调岗的行为多有 发生,而且有些恶意调岗,会连带降薪,侵犯了员工的 合法权益,最终产生劳动争议纠纷。

 

当劳动者面对单位的单方恶意调岗降薪行为时,首先应继续到原岗位上班,避免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应及时与单位做好沟通工作并留存好相关证据,防止在沟通无果时因没有相关证据过于被动,失去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可能。本案中鲁某虽未回到原工作岗位上,但其保留了与老板的电话录音,是本案最终胜诉的关键。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实践过程中,大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是签订空白劳动合同,而且将劳动合同两份都留存,劳动者手中没有合同,这样劳动者便失去日后劳动仲裁及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证据。本案中因鲁某没有保留劳动合同,单位就有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可能, 因此建议劳动者在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自己保留一份,这也是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做到未雨绸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