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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工死亡,公司应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案

推荐单位:青岛市即墨区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刘冉 程大磊

 

 

【案件简介】


 

 

赵某生前系青岛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员工,本案申 请人姜某、赵某雨系赵某的妻子和女儿。2018年9月24 日16时10分许,赵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某道路由东向西 行驶至一路口处驶入沟内,致赵某受伤,最终经医院抢 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 赵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青岛某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在施工作业地点未设置警示标志,防护措施不当,承 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赵某去世后,申请人一家陷入巨大的悲痛当中,赵某的女儿赵某雨年仅12岁,家里的顶梁柱一下子倒了下来,家庭生活面临极大的困难,同时赵某的用人单位还克扣了赵某的工资,申请人找到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的刘冉和程大磊律师,欲索要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和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刘冉和程大磊律师在看到申请人的材料后,提出关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方面可以申请区 总工会的法律援助,两名律师积极向区总工会汇报情况, 主动向职工介绍申请区总工会法律援助的流程,刘冉律 师向申请人提供了即墨区总工会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申 请人于2019年5月6日向即墨区总工会寻求法律援助,希 望区总工会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墨区总工会接 待后立即为申请人指派了刘冉和程大磊律师提供法律帮 助,两名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赵某的用人单位 联系,进行协商调解,但其所在单位以申请人家庭存在 矛盾为由,拒绝与申请人及代理律师调解,援助律师整 理了相关证据材料,将本案迅速的推进到司法程序。

 

 

【争议焦点】


 

 

青岛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姜某、赵某雨非因工死亡待遇?

 

 

【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在即墨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本案赵某非因工死亡的事实非常清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也十分的充分,赵某所在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主动要求 进行调解,但称企业目前面临经营困难,希望分期支 付,在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 的调解意见,青岛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姜某、赵某雨一次性救济费24775.33元、工资12000元、防暑降温费737.93元、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38690元,以上款项共计76203.26元,由青岛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分期支付,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8000 元、9月30日前支付8000元、10月31日前支付8000元、11月30日前支付8000元、12月31日前支付8000元、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8000元、2月29日前支付8000元、3月31日前支付8000元、4月30日前支付8000元、5月31日前支付4203.26元。若青岛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申请人姜某、赵某雨可就剩余款项全额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顺利调解结案,2019年7月8日,受援职工姜某和赵某雨向区总工会赠送了锦旗,锦旗上写着“法律援助伸援手,为民维权献爱心”,区总工会领导和援助律师一同接受了这沉甸甸的锦旗。
 

 

【案件评析与建议】


 

 

这是一起侵犯职工正当合法权利的典型案件。该案的起因是用人单位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职工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其死亡并不是因工作原因,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单位应当向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或职工遗属支付生活困难补助。这是国家对职工遗属的一种生活困难临时救济措施,并且补助标准在不断提高,说明该规定仍然有效,也说明国家对职工权益的保护,不能因时间、政策的变化而改变。

 

在本案中,援助律师考虑到职工遗属家庭的苦难状况,主动向其介绍区总工会法律援助的相关政策,对事实认定清晰,有效运用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最终获得胜诉,为职工遗属追索到生活困难补助费等非因工死亡待遇,依法维护了职工遗属的正当权益。同时,本案最终调解结案,也化解了劳资双方的矛盾,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职工非因工死亡,公司应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案

推荐单位:青岛市即墨区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刘冉 程大磊

 

 

【案件简介】


 

 

赵某生前系青岛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员工,本案申 请人姜某、赵某雨系赵某的妻子和女儿。2018年9月24 日16时10分许,赵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某道路由东向西 行驶至一路口处驶入沟内,致赵某受伤,最终经医院抢 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 赵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青岛某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在施工作业地点未设置警示标志,防护措施不当,承 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赵某去世后,申请人一家陷入巨大的悲痛当中,赵某的女儿赵某雨年仅12岁,家里的顶梁柱一下子倒了下来,家庭生活面临极大的困难,同时赵某的用人单位还克扣了赵某的工资,申请人找到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的刘冉和程大磊律师,欲索要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和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刘冉和程大磊律师在看到申请人的材料后,提出关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方面可以申请区 总工会的法律援助,两名律师积极向区总工会汇报情况, 主动向职工介绍申请区总工会法律援助的流程,刘冉律 师向申请人提供了即墨区总工会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申 请人于2019年5月6日向即墨区总工会寻求法律援助,希 望区总工会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墨区总工会接 待后立即为申请人指派了刘冉和程大磊律师提供法律帮 助,两名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赵某的用人单位 联系,进行协商调解,但其所在单位以申请人家庭存在 矛盾为由,拒绝与申请人及代理律师调解,援助律师整 理了相关证据材料,将本案迅速的推进到司法程序。

 

 

【争议焦点】


 

 

青岛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姜某、赵某雨非因工死亡待遇?

 

 

【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在即墨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本案赵某非因工死亡的事实非常清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也十分的充分,赵某所在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主动要求 进行调解,但称企业目前面临经营困难,希望分期支 付,在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 的调解意见,青岛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姜某、赵某雨一次性救济费24775.33元、工资12000元、防暑降温费737.93元、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38690元,以上款项共计76203.26元,由青岛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分期支付,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8000 元、9月30日前支付8000元、10月31日前支付8000元、11月30日前支付8000元、12月31日前支付8000元、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8000元、2月29日前支付8000元、3月31日前支付8000元、4月30日前支付8000元、5月31日前支付4203.26元。若青岛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申请人姜某、赵某雨可就剩余款项全额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顺利调解结案,2019年7月8日,受援职工姜某和赵某雨向区总工会赠送了锦旗,锦旗上写着“法律援助伸援手,为民维权献爱心”,区总工会领导和援助律师一同接受了这沉甸甸的锦旗。
 

 

【案件评析与建议】


 

 

这是一起侵犯职工正当合法权利的典型案件。该案的起因是用人单位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职工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其死亡并不是因工作原因,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单位应当向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或职工遗属支付生活困难补助。这是国家对职工遗属的一种生活困难临时救济措施,并且补助标准在不断提高,说明该规定仍然有效,也说明国家对职工权益的保护,不能因时间、政策的变化而改变。

 

在本案中,援助律师考虑到职工遗属家庭的苦难状况,主动向其介绍区总工会法律援助的相关政策,对事实认定清晰,有效运用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最终获得胜诉,为职工遗属追索到生活困难补助费等非因工死亡待遇,依法维护了职工遗属的正当权益。同时,本案最终调解结案,也化解了劳资双方的矛盾,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