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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工伤是否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案

 

推荐单位:青岛市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刘伟娜

 

 

【案件简介】


 

 

李某1989年开始到某公司上班,1991年李某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其后工伤反复复发,2015年开始又陆续住院治疗,期间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公司未依法支付。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了申请人,与李某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后得知,李某发生工伤时尚未施行《工伤保险办法》,即单位尚未开始缴纳工伤保险,现 在单位已经按照《工伤保险办法》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 争议焦点为是否应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通过与李某充分交流沟通得知:其已经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为伤残等级八级。李某也提交了医院的住院病案、工伤鉴定通知书、工伤发生时单位认定其事故为工伤的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李某为工伤,属于工伤复发。
 

 

【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案件处理结果】


 

 

在法院主持调解之时,单位拒绝调解,认为不应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拒绝支付其他相关费用。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部分诉讼请求,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可以主张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案件评析与建议】


 

 

本案中最重要的就是对于法律规定的准确理解以及 证据的取得。本案虽未为李某争取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但通过承办律师的努力,为李某取得了其他费用的补偿, 最终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维护。


旧工伤是否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案

 

推荐单位:青岛市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刘伟娜

 

 

【案件简介】


 

 

李某1989年开始到某公司上班,1991年李某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其后工伤反复复发,2015年开始又陆续住院治疗,期间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公司未依法支付。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了申请人,与李某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后得知,李某发生工伤时尚未施行《工伤保险办法》,即单位尚未开始缴纳工伤保险,现 在单位已经按照《工伤保险办法》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 争议焦点为是否应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通过与李某充分交流沟通得知:其已经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为伤残等级八级。李某也提交了医院的住院病案、工伤鉴定通知书、工伤发生时单位认定其事故为工伤的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李某为工伤,属于工伤复发。
 

 

【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案件处理结果】


 

 

在法院主持调解之时,单位拒绝调解,认为不应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拒绝支付其他相关费用。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部分诉讼请求,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可以主张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案件评析与建议】


 

 

本案中最重要的就是对于法律规定的准确理解以及 证据的取得。本案虽未为李某争取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但通过承办律师的努力,为李某取得了其他费用的补偿, 最终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