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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争议案

推荐单位:青岛市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于香娟

 

 

【案件简介】


 

 

申请人于2005年4月1日份入某(中国)有限公司, 一直在青岛市南区从事维修技术,公司在青岛的办事处地址是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某号,申请人工作了12年之多,签订了三次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申请人距退休已不到5年,申请人于 2017年4月20日书面提出请求,要求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通过EMS及德邦快递邮寄送达了《申请书》。现单位于2017年5月7日跟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合同,其理由是因市场竞争和市场环境的变化,2017年2月22日单位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对技术支持与客户服务流程进行优化及结构调整,撤销申请人所在的TCS部门。

 

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7900.57元,(2017年5月1日至6月1日);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98757.13元;(7900.57 X 12.5) 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5月至2017 年5月的带薪年休假工资14529.78元;(7900.57/21.75 X10天X2倍X2)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防暑降温费1600元。针对上述仲裁请求提交的证据为: 1、工资流水;2、被申请人某公司给申请人的短信通知离职原因是公司解除);3、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书及回单。

 

被申请人不同意支付上述工资、赔偿金、年休假工 资及防暑降温费。提供10份证据:1、董事会决议,证 明因市场竞争及变化等客观原因,董事会于2017年2月 22日作出撤销该部门的决定。2、告知工会函及快递单 据,证明单位将撤销部门、解除相关岗位员工的决定告 知工会。3、“关于整体撤销中国区技术客户服务部门 的公告”邮件,证明单位于3月20日将整体撤销该部门 的相关情况告知全体员工。4、劳动合同内容协商通知, 证明3月23日开始协商劳动合同内容变更。5、微信截屏, 证明申请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求劳动合同到期 顺延一个月至4月30日。6、劳动合同变更文件,证明应 申请人的要求,单位邮件申请人劳动合同和协商解除劳 动合同书。7、换岗告知函及快递单据,证明被申请人 与申请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8、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及快递单据,证明与申请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和协商换岗无法达成一致后,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解除劳动合同。9、付款记录,证明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98757.13元。10、申请人工作记录,证明申请人都是被安排在酒店内工作。

 

 

【争议焦点】


 

 

1、申请人是否有权提出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本案被申请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处理结果】


 

 

1、被申请人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李祥徽赔偿金差额98757.13元。

 

2、被申请人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李祥徽未休年休假工资9444元。

 

3、被申请人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李祥徽工资1816元。

 

4、被申请人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李祥徽2016年防暑降温费差额60元。

 

【案件评析与建议】


 

 

1、申请人有权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申请人在该单位工作了12年多,并且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的的劳动合同,符合14条第(一)和(三)款之规定,故申请人有权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被申请人撤销TCS部门不属于客观原因,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22日单位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对技术支持与客户服务流程进行优化及结构调整, 撤销申请人所在的TCS部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的情形,属于单位内部的主观的经营管理。同时,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三)、(四) 款“(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的情形之一,并且单位裁员的,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因此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争议案

推荐单位:青岛市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于香娟

 

 

【案件简介】


 

 

申请人于2005年4月1日份入某(中国)有限公司, 一直在青岛市南区从事维修技术,公司在青岛的办事处地址是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某号,申请人工作了12年之多,签订了三次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申请人距退休已不到5年,申请人于 2017年4月20日书面提出请求,要求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通过EMS及德邦快递邮寄送达了《申请书》。现单位于2017年5月7日跟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合同,其理由是因市场竞争和市场环境的变化,2017年2月22日单位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对技术支持与客户服务流程进行优化及结构调整,撤销申请人所在的TCS部门。

 

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7900.57元,(2017年5月1日至6月1日);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98757.13元;(7900.57 X 12.5) 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5月至2017 年5月的带薪年休假工资14529.78元;(7900.57/21.75 X10天X2倍X2)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防暑降温费1600元。针对上述仲裁请求提交的证据为: 1、工资流水;2、被申请人某公司给申请人的短信通知离职原因是公司解除);3、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书及回单。

 

被申请人不同意支付上述工资、赔偿金、年休假工 资及防暑降温费。提供10份证据:1、董事会决议,证 明因市场竞争及变化等客观原因,董事会于2017年2月 22日作出撤销该部门的决定。2、告知工会函及快递单 据,证明单位将撤销部门、解除相关岗位员工的决定告 知工会。3、“关于整体撤销中国区技术客户服务部门 的公告”邮件,证明单位于3月20日将整体撤销该部门 的相关情况告知全体员工。4、劳动合同内容协商通知, 证明3月23日开始协商劳动合同内容变更。5、微信截屏, 证明申请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求劳动合同到期 顺延一个月至4月30日。6、劳动合同变更文件,证明应 申请人的要求,单位邮件申请人劳动合同和协商解除劳 动合同书。7、换岗告知函及快递单据,证明被申请人 与申请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8、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及快递单据,证明与申请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和协商换岗无法达成一致后,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解除劳动合同。9、付款记录,证明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98757.13元。10、申请人工作记录,证明申请人都是被安排在酒店内工作。

 

 

【争议焦点】


 

 

1、申请人是否有权提出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本案被申请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处理结果】


 

 

1、被申请人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李祥徽赔偿金差额98757.13元。

 

2、被申请人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李祥徽未休年休假工资9444元。

 

3、被申请人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李祥徽工资1816元。

 

4、被申请人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李祥徽2016年防暑降温费差额60元。

 

【案件评析与建议】


 

 

1、申请人有权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申请人在该单位工作了12年多,并且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的的劳动合同,符合14条第(一)和(三)款之规定,故申请人有权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被申请人撤销TCS部门不属于客观原因,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22日单位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对技术支持与客户服务流程进行优化及结构调整, 撤销申请人所在的TCS部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的情形,属于单位内部的主观的经营管理。同时,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三)、(四) 款“(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的情形之一,并且单位裁员的,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因此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