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1年10月9日 星期六 农历 二零二一年 九月初四日

当前访问量:

当前位置:主页 > 服务项目 > 法律服务 > 以案释法 >

韩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改判案

推荐单位:青岛市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杨志明

 

 

【案件简介】


 

 

上诉人韩某自1975年8月15日在某供销社工作, 1980年7月上诉人在前往黄岛区电力一处小卖部送货途中发生工伤。1993年5月经认定为劳动能力伤残8级。2014年4月,某供销社以除名为由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至今未支付过任何工伤待遇。

 

 

【争议焦点】


 

 

某供销社是否应当支付韩某各项工伤待遇;某供销社解除与韩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应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供销社是否未足额发放给韩某2012 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工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法院观点: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上诉人韩某虽然不提供劳动,被上诉人不为其安排工作岗位,但根据上诉人韩某与被上诉人某供销社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保留劳动关系,因此,上诉人韩某与被上诉人某销社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被上诉人某供销社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 题,上诉人韩某于2014年1月22日向被上诉人某供销社 出具证明,内容为拟办理退休手续,要求提出本人档案, 办理退休使用。但被上诉人某供销社却于2014年4月11 日以除名为由为上诉人韩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备案, 上诉人韩某主张被上诉人某供销社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理由成立。被上诉人某供销社称系双方口头协商办理了 解除劳动合同,无证据证实,本院对某供销社的意见不 予采信。被上诉人某供销社违法解除了韩某的劳动合同, 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被上诉人某供销社于2002年4月  1日起与上诉人韩某重新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至2014年4月11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平均工资,应支付的经济赔偿金92932.5元,上诉人韩某只主张85368元,系对自己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韩某向被上诉人某供销社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韩某向被上诉人某供销社主张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待岗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处理结果】


 

 

一、某供销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韩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147.2元;二、某供销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韩某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4月11日期间的生活费4752.87元;三、某供销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韩某经济赔偿金85368元。

 

 

【案件评析与建议】


 

 

本案涉及老工伤的处理、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的诸多问题,法院依据事实进行了裁判,对于这种特殊时期形成的特殊劳动关系以及在这种特殊劳动关系下发生的老工伤待遇进行了相关的认定。


韩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改判案

推荐单位:青岛市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杨志明

 

 

【案件简介】


 

 

上诉人韩某自1975年8月15日在某供销社工作, 1980年7月上诉人在前往黄岛区电力一处小卖部送货途中发生工伤。1993年5月经认定为劳动能力伤残8级。2014年4月,某供销社以除名为由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至今未支付过任何工伤待遇。

 

 

【争议焦点】


 

 

某供销社是否应当支付韩某各项工伤待遇;某供销社解除与韩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应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供销社是否未足额发放给韩某2012 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工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法院观点: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上诉人韩某虽然不提供劳动,被上诉人不为其安排工作岗位,但根据上诉人韩某与被上诉人某供销社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保留劳动关系,因此,上诉人韩某与被上诉人某销社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被上诉人某供销社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 题,上诉人韩某于2014年1月22日向被上诉人某供销社 出具证明,内容为拟办理退休手续,要求提出本人档案, 办理退休使用。但被上诉人某供销社却于2014年4月11 日以除名为由为上诉人韩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备案, 上诉人韩某主张被上诉人某供销社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理由成立。被上诉人某供销社称系双方口头协商办理了 解除劳动合同,无证据证实,本院对某供销社的意见不 予采信。被上诉人某供销社违法解除了韩某的劳动合同, 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被上诉人某供销社于2002年4月  1日起与上诉人韩某重新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至2014年4月11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平均工资,应支付的经济赔偿金92932.5元,上诉人韩某只主张85368元,系对自己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韩某向被上诉人某供销社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韩某向被上诉人某供销社主张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待岗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处理结果】


 

 

一、某供销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韩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147.2元;二、某供销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韩某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4月11日期间的生活费4752.87元;三、某供销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韩某经济赔偿金85368元。

 

 

【案件评析与建议】


 

 

本案涉及老工伤的处理、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的诸多问题,法院依据事实进行了裁判,对于这种特殊时期形成的特殊劳动关系以及在这种特殊劳动关系下发生的老工伤待遇进行了相关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