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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张某与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推荐单位:青岛市李沧区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孙慧 赵世一

 

 

【案件简介】


 

 

2019年6月,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 市总工会下发《关于建立劳动者维权双向联动机制的实 施意见》(青人社发【2019】7号),提出各区应加强 完善劳动者申请法律援助服务制度,法律援助包括拓展 服务申请渠道。李沧区劳动保障监察局接到文件后,与 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维权律师团队合作,由律所挑选两 名劳动争议专业且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律师前 往李沧区劳动保障监察局进行对接,了解了工作流程后, 律师便开始进行调解工作。

 

2019年11月6日,援助律师接到李沧区劳动保障监 察局工作人员电话前往调解。在与工作人员沟通中得知, 前来投诉的刘某某、张某为某某有限公司员工,其投诉 内容为拖欠工资。律师随即电话联系投诉人,首先告知 自己为李沧区总工会的人民调解员,自己受李沧区总工会指派,因其申请而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经了解,两人于2019年8月底就职于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每个月2500元,一直工作到2019年9月30日。结算工资时,单位告知该月工资仅有300元,因此刘某某、张某来李沧区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

 

了解了事情经过后,办案律师马上联系单位,单位经理称该月工资确实只有300元,是因为当时入职约定了底薪1500元,完成绩效才按照2500元发放,两人均未完成公司规定的绩效标准,扣除了1000元。另外,参加入职培训扣除培训费用500元,租住员工宿舍扣除了700 元房租。但扣除的上述费用刘某某、张某并不知情,劳动合同中也只字未提。

 

 

【争议焦点】


 

 

本案中,公司与员工对工资数额产生了异议,刘某某、张某认为工资就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而单位则说应以实际完成绩效发放工资。

 

首先,单位未经员工同意以未完成绩效标准扣除工 资是违法的,因为劳动合同并未说明上述扣除工资事项, 如果不能提供员工签字的绩效考核方案、绩效构成及书 面培训材料,单位就应如数发放工资,而且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力,用人单位每月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数额不得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1910元,因此单位向二人发放300元的做法实属违法。

 

其次,如果入职时员工接受过公司使用专项培训费用进行的培训,则应在劳动合同中,或专门签订的培训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即需要设定服务期。在服务期履行完毕前离开公司,需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单位一方面未对培训费用及服务期进行约定,另一方面两人也并未离职,单位不能让其承担培续费用。另外还需说明一点的是,不是任何培训都可以作为约定服务期及支付培训费用,必须是专业的技能培训或岗位培训,一般单位自发的内部培训不在这之列。

 

 

【案件处理结果】


 

 

经过律师的调解工作,单位知晓其行为的违法性, 但表示确实向员工提供了住宿,也口头告知过员工需要 交费。律师了解情况后,约双方次日当面调解,员工也 同意扣除宿舍费用。由青岛市李沧区总工会出具人民调 解协议书,双方签字确认后,单位当场支付现金给二人, 在律师的帮助下刘某某、张某仅用两天就向单位要回了工资,且给办案律师写了感谢信,这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评析与建议】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在运营中无论以何种方式违背劳动合同的约定而克扣员工工资都存在违法的风险。


刘某、张某与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推荐单位:青岛市李沧区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孙慧 赵世一

 

 

【案件简介】


 

 

2019年6月,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 市总工会下发《关于建立劳动者维权双向联动机制的实 施意见》(青人社发【2019】7号),提出各区应加强 完善劳动者申请法律援助服务制度,法律援助包括拓展 服务申请渠道。李沧区劳动保障监察局接到文件后,与 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维权律师团队合作,由律所挑选两 名劳动争议专业且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律师前 往李沧区劳动保障监察局进行对接,了解了工作流程后, 律师便开始进行调解工作。

 

2019年11月6日,援助律师接到李沧区劳动保障监 察局工作人员电话前往调解。在与工作人员沟通中得知, 前来投诉的刘某某、张某为某某有限公司员工,其投诉 内容为拖欠工资。律师随即电话联系投诉人,首先告知 自己为李沧区总工会的人民调解员,自己受李沧区总工会指派,因其申请而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经了解,两人于2019年8月底就职于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每个月2500元,一直工作到2019年9月30日。结算工资时,单位告知该月工资仅有300元,因此刘某某、张某来李沧区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

 

了解了事情经过后,办案律师马上联系单位,单位经理称该月工资确实只有300元,是因为当时入职约定了底薪1500元,完成绩效才按照2500元发放,两人均未完成公司规定的绩效标准,扣除了1000元。另外,参加入职培训扣除培训费用500元,租住员工宿舍扣除了700 元房租。但扣除的上述费用刘某某、张某并不知情,劳动合同中也只字未提。

 

 

【争议焦点】


 

 

本案中,公司与员工对工资数额产生了异议,刘某某、张某认为工资就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而单位则说应以实际完成绩效发放工资。

 

首先,单位未经员工同意以未完成绩效标准扣除工 资是违法的,因为劳动合同并未说明上述扣除工资事项, 如果不能提供员工签字的绩效考核方案、绩效构成及书 面培训材料,单位就应如数发放工资,而且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力,用人单位每月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数额不得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1910元,因此单位向二人发放300元的做法实属违法。

 

其次,如果入职时员工接受过公司使用专项培训费用进行的培训,则应在劳动合同中,或专门签订的培训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即需要设定服务期。在服务期履行完毕前离开公司,需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单位一方面未对培训费用及服务期进行约定,另一方面两人也并未离职,单位不能让其承担培续费用。另外还需说明一点的是,不是任何培训都可以作为约定服务期及支付培训费用,必须是专业的技能培训或岗位培训,一般单位自发的内部培训不在这之列。

 

 

【案件处理结果】


 

 

经过律师的调解工作,单位知晓其行为的违法性, 但表示确实向员工提供了住宿,也口头告知过员工需要 交费。律师了解情况后,约双方次日当面调解,员工也 同意扣除宿舍费用。由青岛市李沧区总工会出具人民调 解协议书,双方签字确认后,单位当场支付现金给二人, 在律师的帮助下刘某某、张某仅用两天就向单位要回了工资,且给办案律师写了感谢信,这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评析与建议】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在运营中无论以何种方式违背劳动合同的约定而克扣员工工资都存在违法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