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1年10月9日 星期六 农历 二零二一年 九月初四日

当前访问量:

当前位置:主页 > 服务项目 > 法律服务 > 以案释法 >

某环保科技公司王某工伤待遇赔付案

推荐单位:青岛市西海岸新区总工会


 

经办单位:青岛西海岸海西法律服务所


 

经 办 人:王婷婷 李丁

 

 

【案件简介】


 

 

王某自2016年7月份到某环保科技公司工作,在生产车间从事装配工作,2018年4月12日王某在单位中为救人而受伤,受伤后王某住院治疗74天,住院期间单位垫付了医药费但是未安排陪护;2018年7月27日该伤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2019年7月9日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该伤未达伤残等级。2019年7月24日单位通知王某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在王某康复期间单位多次单方面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后王某多次与单位协商工伤待遇和赔偿问题,因赔偿金额和赔偿项目问题双方争执不下,王某遂到黄岛区劳动仲裁提起仲裁,要求环保科技公司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8011.74元,医疗费673元,护理费8880元,经济补偿金18684元。

 

“我的案子要开庭了,但是我该怎么办?”王某到 西海岸新区工会职工法律服务站寻求帮助。了解案情后, 新区职工法律服务站为王某办理了援助手续,工作人员 根据案情分析后认为,根据王某的工资银行流水可以得 知,王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6228元,而环保科技公司在王某停工留薪期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仅支付了1910元/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 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很明显环保科技公司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同理环保科技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也应当按照单位补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后计算。

 

根据前期的了解,王某和单位争议最大的还是护理费的赔偿标准问题,王某认为单位应当按照其护理人的工资标准每天140元支付,但是王某无法提供陪护人相关证据,单位主张已经支付了住院伙食补助费即无需支付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 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环保科技公司在王某住院期间未安排人员护理,故应当 支付护理费,并且护理费同伙食补助费不是同一赔偿科 目,单位不能以支付伙食补助费为由,拒不支付护理费, 但王某无法提交陪护人因陪护减少收入的相关证明,故 应当按照当地一般护理费用统一标准每天100元计算。

 

基于上述法律分析,新区职工法律服务站的工作人员为王某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在得到认可后开始调查取证(先后调取了王某的身份信息、暂住证、环保科技公司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康复治疗鉴定、银行流水、工伤待遇核定表、住院病历等证据材料)。

 

为了让王某案结后履行得到保障,工作人员一方面 为仲裁开庭做充分准备,另一方面,开始着手调解事宜, 联系环保科技公司协商解决方案,但因前期双方在协商 过程存在误解,公司称前期与王某多次协商未果,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就行,双方调解搁浅。

 

调解未果只能另寻解决方案,鉴于仲裁员的公信力, 工作人员联系仲裁员,提交了代理词、证据清单,代理 意见获得了仲裁员的认可,职工法律服务站工作人员遂 请求仲裁员组织庭前调解。

 

2020年1月2日,仲裁院组织了调解。经区劳动争议 仲裁院组织,职工法律服务站工作人员与单位进行协商, 公司认可了调解意见,称可以上报企业负责人批准。调 解接近尾声时王某又提出因单位一直拒不支付相关工伤 待遇,要求单位支付其失业金损失,拒绝在调解协议书 上签字,而单位听到王某的要求后也拒绝签字,调解陷 入僵局。

 

职工法律服务站的工作人员给予对法律和政策的了 解,告知王某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后到失业科领取失业 金,不影响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看到王某犹豫的样子, 果断申请调解中止,并带领王某到失业金领取窗口落实 政策后,王某才表示同意继续调解案件。同日下午,王 某与单位在区劳动争议仲裁院达成和解,环保科技公司 在协议签订后一周将赔偿款支付给王某。同时王某也在 工作人员陪同下带着法律文书到失业金办理窗口办理了 失业金的领取手续。


 

 

【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足额发放, 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是否按照已经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 基数,护理费的标准是多少,失业金领取问题。


 

 

【案件处理结果】


 

 

环保科技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王某停工留 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5078元。


 

 

【案件评析与建议】


 

 

本案是典型工伤待遇赔付案件,老方法、老惯例是企业在处理工伤案件的传统,正是他们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中高效、便捷、专业使案件在短短半月之内结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迅速把握案件争议焦点,搜集相关证据材料,据理力争,用专业知识服务当事人,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某环保科技公司王某工伤待遇赔付案

推荐单位:青岛市西海岸新区总工会


 

经办单位:青岛西海岸海西法律服务所


 

经 办 人:王婷婷 李丁

 

 

【案件简介】


 

 

王某自2016年7月份到某环保科技公司工作,在生产车间从事装配工作,2018年4月12日王某在单位中为救人而受伤,受伤后王某住院治疗74天,住院期间单位垫付了医药费但是未安排陪护;2018年7月27日该伤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2019年7月9日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该伤未达伤残等级。2019年7月24日单位通知王某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在王某康复期间单位多次单方面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后王某多次与单位协商工伤待遇和赔偿问题,因赔偿金额和赔偿项目问题双方争执不下,王某遂到黄岛区劳动仲裁提起仲裁,要求环保科技公司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8011.74元,医疗费673元,护理费8880元,经济补偿金18684元。

 

“我的案子要开庭了,但是我该怎么办?”王某到 西海岸新区工会职工法律服务站寻求帮助。了解案情后, 新区职工法律服务站为王某办理了援助手续,工作人员 根据案情分析后认为,根据王某的工资银行流水可以得 知,王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6228元,而环保科技公司在王某停工留薪期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仅支付了1910元/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 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很明显环保科技公司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同理环保科技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也应当按照单位补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后计算。

 

根据前期的了解,王某和单位争议最大的还是护理费的赔偿标准问题,王某认为单位应当按照其护理人的工资标准每天140元支付,但是王某无法提供陪护人相关证据,单位主张已经支付了住院伙食补助费即无需支付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 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环保科技公司在王某住院期间未安排人员护理,故应当 支付护理费,并且护理费同伙食补助费不是同一赔偿科 目,单位不能以支付伙食补助费为由,拒不支付护理费, 但王某无法提交陪护人因陪护减少收入的相关证明,故 应当按照当地一般护理费用统一标准每天100元计算。

 

基于上述法律分析,新区职工法律服务站的工作人员为王某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在得到认可后开始调查取证(先后调取了王某的身份信息、暂住证、环保科技公司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康复治疗鉴定、银行流水、工伤待遇核定表、住院病历等证据材料)。

 

为了让王某案结后履行得到保障,工作人员一方面 为仲裁开庭做充分准备,另一方面,开始着手调解事宜, 联系环保科技公司协商解决方案,但因前期双方在协商 过程存在误解,公司称前期与王某多次协商未果,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就行,双方调解搁浅。

 

调解未果只能另寻解决方案,鉴于仲裁员的公信力, 工作人员联系仲裁员,提交了代理词、证据清单,代理 意见获得了仲裁员的认可,职工法律服务站工作人员遂 请求仲裁员组织庭前调解。

 

2020年1月2日,仲裁院组织了调解。经区劳动争议 仲裁院组织,职工法律服务站工作人员与单位进行协商, 公司认可了调解意见,称可以上报企业负责人批准。调 解接近尾声时王某又提出因单位一直拒不支付相关工伤 待遇,要求单位支付其失业金损失,拒绝在调解协议书 上签字,而单位听到王某的要求后也拒绝签字,调解陷 入僵局。

 

职工法律服务站的工作人员给予对法律和政策的了 解,告知王某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后到失业科领取失业 金,不影响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看到王某犹豫的样子, 果断申请调解中止,并带领王某到失业金领取窗口落实 政策后,王某才表示同意继续调解案件。同日下午,王 某与单位在区劳动争议仲裁院达成和解,环保科技公司 在协议签订后一周将赔偿款支付给王某。同时王某也在 工作人员陪同下带着法律文书到失业金办理窗口办理了 失业金的领取手续。


 

 

【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足额发放, 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是否按照已经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 基数,护理费的标准是多少,失业金领取问题。


 

 

【案件处理结果】


 

 

环保科技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王某停工留 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5078元。


 

 

【案件评析与建议】


 

 

本案是典型工伤待遇赔付案件,老方法、老惯例是企业在处理工伤案件的传统,正是他们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中高效、便捷、专业使案件在短短半月之内结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迅速把握案件争议焦点,搜集相关证据材料,据理力争,用专业知识服务当事人,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