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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青岛某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推荐单位:青岛市即墨区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康丰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高学先


 

 

【案件简介】


 

 

2019年10月29日,山东康丰律师事务所高学先律师 根据青岛市即墨区总工会安排,到总工会值班并提供法 律咨询。当日于某来到即墨区总工会进行咨询,高学先 律师了解到于某因肝硬化住院期间被单位违法解除劳动 合同的情况后,立即向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反映了情况, 总工会指派高学先律师为于某提供免费维权法律服务。

 

于某于2019年3月20日到青岛某发制品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3500元,该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9年6月开始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10月份。于某于2019年8月16日因肝病向公司请假在即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8月24日。因病情严重,2019年8月27 日到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9月17日,出院后又到公司办理了请假手续,并向公司提交了在即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病历和在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住院的出 院记录(于某已被确诊为肝硬化)。2019年10月7日, 于某再次到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10月25 日出院。2019年10月25日,于某收到青岛某发制品有限 公司寄送的快递,内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1份, 通知于某因旷工被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解除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一)于某的要求及依据:

 

依据青岛市人社局青人社发〔2015〕32号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于某此次因病住院及病休的医疗期至少应为3个月,该公司在医疗期内就违法解除于某的劳动合同,为此应支付于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依据该通知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为此,该公司应支付于某至少9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依据该通知第七条,于某在住院及病休期间6个月内,单位应支付劳动者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依据上述规定,青岛某发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于正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7000元、解除劳动合同医疗补助费31500元、住院及病休期间的病假工资5717 元,共计44217元。

 

(二)青岛某发制品有限公司的意见及依据:

 

公司不是违法解除于某的劳动合同,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于某没有及时向公司请假,未及时提供请假条及住院病历,为此构成旷工,公司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


 

 

此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青岛即墨区总工会指派山东康丰律师事务所高学先律师作为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调解和仲裁。

 

高学先律师接受指派后,与于某进行了彻底交流, 对案情进行了详细了解,针对于某提出的要求,准备了法律意见书和仲裁申请书,对做好本案的调解和仲裁进行了充分准备。

 

2019年11月1日、11月5日,高学先律师到即墨区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与于某、青岛某发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分别进行了多次交流,一是向各方讲清楚法律依据; 二是劝说双方互相体谅对方,尽量多做让步,才有可能达成协议;三是劝说青岛某发制品有限公司针对于某已经身患肝硬化的困难,尽量多给予体谅和照顾。此后, 高学先律师还主动与该公司的法律顾问进行了多次电话沟通,经过多次交流,双方要求的差距越来越小。

 

2019年11月8日,即墨区总工会再一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即墨区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黄某主任和高学先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最终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经过调解,青岛某发制品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于某各项补偿24800元,并在签订协议时当场支付给于某,双方握手言和,再无其他争议,案件顺利解决。
 

 

【案件评析与建议】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单位违法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案例,该单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在职工有病医疗期期间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对职工在精神上的打击是非常大的。

 

于某已经身患肝硬化,年龄还不到50岁就身患重病, 单位不但不给予照顾,还以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这是明显的“甩锅”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惩罚。好在该单位经过高学先律师的多次沟通,认识到自身的问题,愿意协商解决此事,最终才达成了调解协议。

 

《劳动合同法》实施已经十多年了,但在一些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还是不太重视,究其原因一是法治观念淡薄,对《劳动合同法》了解不多;二是违法成本小, 能把职工忽悠走就忽悠走;三是职工维权比较难,有很多职工因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不发放医疗期工资等问题而忍气吞声的离开单位。

 

建议:一是政府法制部门要对企业多进行劳动法规方面的培训,使企业了解《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二是劳动监察部门要主动到企业去检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纠正的要给予处罚,不能光坐在办公室里等着职工来投诉维权;三是为职工提供免费便利的维权服务,使职工一旦遇到劳动争议等纠纷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解决。


于某诉青岛某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推荐单位:青岛市即墨区总工会


 

经办单位:山东康丰律师事务所


 

经 办 人:高学先


 

 

【案件简介】


 

 

2019年10月29日,山东康丰律师事务所高学先律师 根据青岛市即墨区总工会安排,到总工会值班并提供法 律咨询。当日于某来到即墨区总工会进行咨询,高学先 律师了解到于某因肝硬化住院期间被单位违法解除劳动 合同的情况后,立即向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反映了情况, 总工会指派高学先律师为于某提供免费维权法律服务。

 

于某于2019年3月20日到青岛某发制品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3500元,该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9年6月开始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10月份。于某于2019年8月16日因肝病向公司请假在即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8月24日。因病情严重,2019年8月27 日到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9月17日,出院后又到公司办理了请假手续,并向公司提交了在即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病历和在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住院的出 院记录(于某已被确诊为肝硬化)。2019年10月7日, 于某再次到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10月25 日出院。2019年10月25日,于某收到青岛某发制品有限 公司寄送的快递,内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1份, 通知于某因旷工被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解除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一)于某的要求及依据:

 

依据青岛市人社局青人社发〔2015〕32号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于某此次因病住院及病休的医疗期至少应为3个月,该公司在医疗期内就违法解除于某的劳动合同,为此应支付于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依据该通知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为此,该公司应支付于某至少9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依据该通知第七条,于某在住院及病休期间6个月内,单位应支付劳动者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依据上述规定,青岛某发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于正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7000元、解除劳动合同医疗补助费31500元、住院及病休期间的病假工资5717 元,共计44217元。

 

(二)青岛某发制品有限公司的意见及依据:

 

公司不是违法解除于某的劳动合同,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于某没有及时向公司请假,未及时提供请假条及住院病历,为此构成旷工,公司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


 

 

此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青岛即墨区总工会指派山东康丰律师事务所高学先律师作为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调解和仲裁。

 

高学先律师接受指派后,与于某进行了彻底交流, 对案情进行了详细了解,针对于某提出的要求,准备了法律意见书和仲裁申请书,对做好本案的调解和仲裁进行了充分准备。

 

2019年11月1日、11月5日,高学先律师到即墨区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与于某、青岛某发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分别进行了多次交流,一是向各方讲清楚法律依据; 二是劝说双方互相体谅对方,尽量多做让步,才有可能达成协议;三是劝说青岛某发制品有限公司针对于某已经身患肝硬化的困难,尽量多给予体谅和照顾。此后, 高学先律师还主动与该公司的法律顾问进行了多次电话沟通,经过多次交流,双方要求的差距越来越小。

 

2019年11月8日,即墨区总工会再一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即墨区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黄某主任和高学先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最终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经过调解,青岛某发制品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于某各项补偿24800元,并在签订协议时当场支付给于某,双方握手言和,再无其他争议,案件顺利解决。
 

 

【案件评析与建议】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单位违法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案例,该单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在职工有病医疗期期间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对职工在精神上的打击是非常大的。

 

于某已经身患肝硬化,年龄还不到50岁就身患重病, 单位不但不给予照顾,还以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这是明显的“甩锅”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惩罚。好在该单位经过高学先律师的多次沟通,认识到自身的问题,愿意协商解决此事,最终才达成了调解协议。

 

《劳动合同法》实施已经十多年了,但在一些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还是不太重视,究其原因一是法治观念淡薄,对《劳动合同法》了解不多;二是违法成本小, 能把职工忽悠走就忽悠走;三是职工维权比较难,有很多职工因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不发放医疗期工资等问题而忍气吞声的离开单位。

 

建议:一是政府法制部门要对企业多进行劳动法规方面的培训,使企业了解《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二是劳动监察部门要主动到企业去检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纠正的要给予处罚,不能光坐在办公室里等着职工来投诉维权;三是为职工提供免费便利的维权服务,使职工一旦遇到劳动争议等纠纷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