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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会法律服务补贴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市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青岛市工会法律援助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工会法律服务补贴经费管理使用,推动工会法律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工会法律服务补贴经费是指发放给工会法律援助人员的补贴经费。发放对象为:受市总工会委托,承担市总工会或者各区(市)总工会指派的法律服务事项的青岛市工会法律顾问团成员;以及受市总工会委托,承担法律咨询等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人员。

第三条  青岛市工会法律服务补贴经费由青岛市总工会补助。法律服务补贴经费应按实际办结的法律服务案件数发放。

第四条  工会法律服务补贴经费用于市总工会及区(市)总工会指派的法律服务人员在办理法律服务案件时所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补贴。

第五条  市、区(市)总工会委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按一定标准支付办案补贴,其标准为:

(一)接受市、区(市)总工会委派,在青岛市内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或一审劳动争议案件,每件补贴2300元;在青岛市内办理二审劳动争议案件,每件补贴1500元;在青岛市外办理劳动仲裁案件或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另行增加500元;

(二)接受市、区(市)总工会委派,担任调解员调处劳动争议案件的,每件补贴1500元;调解成功的,另行补贴500元;参与协调重大劳动纠纷的,每件(指接受委派参与重大劳动纠纷调查、调处到终结的完整过程)补贴2000元;

(三)接受市、区(市)总工会委派,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担任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或协商顾问,代表或协助职工方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每件(指接受指派担任集体协商顾问或集体协商代表工作,从筹备阶段到协商终结的完整过程)补贴2000元;谈判成功,签订集体合同的,每件另行补贴500元。

(四)接受市、区(市)总工会委派,代写法律文书、调查取证案件,每件(次)补贴200元;受市总工会委托,提供法律咨询的,每小时补贴25元。

第六条  接受市、区(市)总工会委托,代表市、区(市)总工会处理涉及工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律事务的,由委托单位与法律服务人员参照第五条标准协商确定补贴金额。

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办案补贴,但最高不得超过原标准的两倍。

非因办案人员原因终止办案的,应当根据案件办理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作时间,参照第五条标准给予办案人员补贴。

第七条  根据《青岛市工会法律援助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凡是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案件,经预审通过后,方能进行法律援助。

第八条  参加市、区(市)总工会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意见座谈会及普法街头宣传活动,市、区(市)总工会不提供补贴。

第九条  办理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应当在结案30日内,按照法律服务案件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到市、区(市)总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报送结案卷宗,办理结案手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补贴。

(一)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案件的;

(二)因办案人员过错致使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三)私自收受受援人及其亲属财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擅自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

(五)法律服务人员结案归档时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立案归档要求的;

(六)不符合支付补贴条件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工会法律服务补贴经费由青岛市总工会纳入当年预算,及时拨付,专款专用。青岛市总工会委派办理的案件,在市总工会支付,各区(市)总工会委派办理的案件,由各区(市)总工会先行垫付,年底报市总工会审批拨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工会法律服务补贴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市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青岛市工会法律援助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工会法律服务补贴经费管理使用,推动工会法律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工会法律服务补贴经费是指发放给工会法律援助人员的补贴经费。发放对象为:受市总工会委托,承担市总工会或者各区(市)总工会指派的法律服务事项的青岛市工会法律顾问团成员;以及受市总工会委托,承担法律咨询等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人员。

第三条  青岛市工会法律服务补贴经费由青岛市总工会补助。法律服务补贴经费应按实际办结的法律服务案件数发放。

第四条  工会法律服务补贴经费用于市总工会及区(市)总工会指派的法律服务人员在办理法律服务案件时所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补贴。

第五条  市、区(市)总工会委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按一定标准支付办案补贴,其标准为:

(一)接受市、区(市)总工会委派,在青岛市内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或一审劳动争议案件,每件补贴2300元;在青岛市内办理二审劳动争议案件,每件补贴1500元;在青岛市外办理劳动仲裁案件或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另行增加500元;

(二)接受市、区(市)总工会委派,担任调解员调处劳动争议案件的,每件补贴1500元;调解成功的,另行补贴500元;参与协调重大劳动纠纷的,每件(指接受委派参与重大劳动纠纷调查、调处到终结的完整过程)补贴2000元;

(三)接受市、区(市)总工会委派,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担任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或协商顾问,代表或协助职工方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每件(指接受指派担任集体协商顾问或集体协商代表工作,从筹备阶段到协商终结的完整过程)补贴2000元;谈判成功,签订集体合同的,每件另行补贴500元。

(四)接受市、区(市)总工会委派,代写法律文书、调查取证案件,每件(次)补贴200元;受市总工会委托,提供法律咨询的,每小时补贴25元。

第六条  接受市、区(市)总工会委托,代表市、区(市)总工会处理涉及工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律事务的,由委托单位与法律服务人员参照第五条标准协商确定补贴金额。

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办案补贴,但最高不得超过原标准的两倍。

非因办案人员原因终止办案的,应当根据案件办理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作时间,参照第五条标准给予办案人员补贴。

第七条  根据《青岛市工会法律援助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凡是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案件,经预审通过后,方能进行法律援助。

第八条  参加市、区(市)总工会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意见座谈会及普法街头宣传活动,市、区(市)总工会不提供补贴。

第九条  办理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应当在结案30日内,按照法律服务案件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到市、区(市)总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报送结案卷宗,办理结案手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补贴。

(一)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案件的;

(二)因办案人员过错致使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三)私自收受受援人及其亲属财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擅自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

(五)法律服务人员结案归档时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立案归档要求的;

(六)不符合支付补贴条件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工会法律服务补贴经费由青岛市总工会纳入当年预算,及时拨付,专款专用。青岛市总工会委派办理的案件,在市总工会支付,各区(市)总工会委派办理的案件,由各区(市)总工会先行垫付,年底报市总工会审批拨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