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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障计划

为了保障广大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使其在患有某些特殊疾病后得到必要的经济帮助,能够及时的进行治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特推出《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  保障对象

第一条  凡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女职工,均可作为被保障人参加本计划。

投保时要求每一单位申请投保人数不少于全体在职女职工的80%方可办理投保手续(其中50人以下的单位女职工要全体参加)。

第二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金受益人必须为被保障人。

第二章  保障期限

第三条  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二年,自缴纳保费次日零时起至保障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免责期除外);期满按规定续保,每次保障期仍为二年。

免责期是指,在被保障人初次参加本计划时,自本会收取保费并签发互助保障计划书之次日零时起至120天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的期间。

在免责期内,本会不承担保障责任。

已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特殊疾病保障金或互助金的会员,不能投保或续保。

第三章  保障费和保障责任

第四条  本计划每份缴纳保费40元,保障金额为6000元,被保障人最多可以投保3份,超过份数无效。单位内每人投保份数必须统一。

参加本计划一经生效后一律不退还保费。

第五条  被保障人自保障计划生效之日起120天后,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原发性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中一种或多种特殊疾病,按照投保份数每份6000元给付保障金,保障责任即行终止。

被保障人患本计划所列的4种疾病中的原位癌按照投保份数每份2000元互助金给予补偿,保障责任即行终止。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会不承担保障责任:

1.投保时,单位违反本计划规定的;

2.首次参加本计划的被保障人在120天内发现患有本计划所列的4种特殊疾病一种或多种的;

3.被保障人在投保前曾患或者已患本计划所指的特殊疾病或者在投保时正在患病住院、全休或半休的;

4.投保人及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5.从事辐射性工作患有上述疾病的;

6.医院误诊的;

7.被保障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核辐射所致患上述特殊疾病的;

8.自被保障人病种确诊之日起,两年内不提出赔付申请的。

第五章  其他

第七条  在本次保障期未满时,被保障人变更工作单位,本次保障计划仍有效(不含出国人员)。若新单位已集体参加本计划,保障期满仍可续保;否则不可续保。

第八条  被保障人如果以获取保障金为目的,故意隐瞒病情并已经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保障金,本会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由被保障人个人负责。

第九条  本计划如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交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

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障计划

为了保障广大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使其在患有某些特殊疾病后得到必要的经济帮助,能够及时的进行治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特推出《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  保障对象

第一条  凡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女职工,均可作为被保障人参加本计划。

投保时要求每一单位申请投保人数不少于全体在职女职工的80%方可办理投保手续(其中50人以下的单位女职工要全体参加)。

第二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金受益人必须为被保障人。

第二章  保障期限

第三条  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二年,自缴纳保费次日零时起至保障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免责期除外);期满按规定续保,每次保障期仍为二年。

免责期是指,在被保障人初次参加本计划时,自本会收取保费并签发互助保障计划书之次日零时起至120天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的期间。

在免责期内,本会不承担保障责任。

已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特殊疾病保障金或互助金的会员,不能投保或续保。

第三章  保障费和保障责任

第四条  本计划每份缴纳保费40元,保障金额为6000元,被保障人最多可以投保3份,超过份数无效。单位内每人投保份数必须统一。

参加本计划一经生效后一律不退还保费。

第五条  被保障人自保障计划生效之日起120天后,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原发性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中一种或多种特殊疾病,按照投保份数每份6000元给付保障金,保障责任即行终止。

被保障人患本计划所列的4种疾病中的原位癌按照投保份数每份2000元互助金给予补偿,保障责任即行终止。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会不承担保障责任:

1.投保时,单位违反本计划规定的;

2.首次参加本计划的被保障人在120天内发现患有本计划所列的4种特殊疾病一种或多种的;

3.被保障人在投保前曾患或者已患本计划所指的特殊疾病或者在投保时正在患病住院、全休或半休的;

4.投保人及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5.从事辐射性工作患有上述疾病的;

6.医院误诊的;

7.被保障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核辐射所致患上述特殊疾病的;

8.自被保障人病种确诊之日起,两年内不提出赔付申请的。

第五章  其他

第七条  在本次保障期未满时,被保障人变更工作单位,本次保障计划仍有效(不含出国人员)。若新单位已集体参加本计划,保障期满仍可续保;否则不可续保。

第八条  被保障人如果以获取保障金为目的,故意隐瞒病情并已经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保障金,本会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由被保障人个人负责。

第九条  本计划如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交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