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模帮扶救助
关于发放2021年省市两级劳模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区市总工会,市直有关单位工会,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工会:
按照《山东省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实施细则(试行)》(鲁办发〔2018〕63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省级困难劳模精准帮扶工作机制的通知》(鲁会办〔2018〕56号)、《关于做好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19〕5号)、《青岛市总工会困难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暂行办法》(青工〔2019〕33号)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实际,妥善做好2021年省市两级劳模专项资金发放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部级劳动模范
(一)发放对象
山东省劳动模范、山东省先进工作者和按规定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人员。
(二)专项内容
1.生活困难补助金
1.对于处于就业状态但收入偏低的帮扶对象给予适当补助。以青岛市2020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6806元/月)为补助标准线,补助额为帮扶对象年收入低于补助标准线的差额部分。补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2.对于未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收入偏低的城乡居民帮扶对象给予适当补助。以青岛市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4659元/月、农村居民1971元/月)为补助标准线,补助额为帮扶对象收入低于该标准线的差额部分。补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3.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退休金较低的帮扶对象给予适当补助。以2020年度青岛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3238元/月)为补助标准线,补助额为帮扶对象年退休金收入低于补助标准线的差额部分。
4.对于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年龄且除基本养老金外无其他收入的帮扶对象,给予适当补助。以2020年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192元/月)为补助标准线,省级城市劳模收入低于标准线的;以青岛市2020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71元/月)为补助标准线,省级农民劳模低于该标准线的,可按要求申报。补助额分别为帮扶对象收入低于上述相应标准线的差额部分。
生活困难补助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高帮扶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年度不超过2.5万元。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就业或者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家庭自有住房人均面积达到全省人均住房面积(40.0平方米)2倍以上的(单套自住房除外);安排共同生活子女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本人及配偶已有住房但在本年度内新购新建住房的;拥有非生产资料性质高档机动车辆的;年度内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子女自费出国(境)旅游的;经证实不属于生活困难的其他情形。
此次发放范围以2021年1月份申报的困难劳模为主。
2.特殊困难帮扶金
省部级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已于2021年2月发放,此次不再重复申报发放。若有因客观原因未报、漏报情况请出具说明,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劳模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因灾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特殊困难的实际情况申报,帮扶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高帮扶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年度不超过3万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1)职工劳模因患职业病(需提供职业病鉴定机构有效证明),上年度个人支付医药费较高(标准为5000元以上)造成生活困难的。
(2)职工劳模患重大疾病(恶性肿瘤,重要器官移植,持续性植物状态,白血病,重要器官功能衰竭,颅内原发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严重烧伤,截瘫,多个肢体缺失,严重运动神经元病等),上年度内住院、施行较大手术、处于特殊治疗阶段,上年度个人支付医药费较高(标准为5000元以上)造成生活困难的。
(3)职工劳模本人患重大疾病(恶性肿瘤,白血病,重要器官功能衰竭,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等),上年度内处于一般治疗阶段、个人支付常规医药费较高(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4000元以上,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等费用另行计算)造成生活困难的。
(4)职工劳模本人患医保目录内的慢性病种,个人支付常规医药费较高(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4000元以上,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等费用另行计算)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上年度职工劳模本人家庭遭受重大意外灾害、伤害造成生活困难的(需提供证明等有效材料)。
(6)由职工劳模本人抚养或赡养的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具体病种与第2项规定相同,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5000元以上,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等费用不列入补助范围)、子女就学(境内非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其中,符合(1)至(6)项条件的,需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
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同时符合特殊困难救助的,仍可以申请特殊困难帮扶资金。
3.困难企业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
劳模因企业特困等原因无法落实或无法全额落实退休劳模荣誉津贴,可由劳模所在单位写出情况说明,出具相关证明,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申请困难企业劳模退休荣誉津贴。
按照属地原则,青岛市总工会负责有关市直工会的省部级劳模发放工作,各区市总工会负责管辖的省部级劳模发放工作。
二、市级劳动模范
(一)发放对象
青岛市劳动模范、青岛市先进工作者和按规定享受市级劳模待遇人员。
(二)发放标准
1.生活困难补助金
1.对于处于就业状态但收入偏低的帮扶对象给予适当补助。以青岛市2020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6806元/月)为补助标准线,补助额统一为年标准4000元。补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2.对于未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收入偏低的城乡居民帮扶对象给予适当补助。以青岛市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4659元/月、农村居民1971元/月)为补助标准线,补助额统一为年标准4000元。补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3.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退休金较低的帮扶对象给予适当补助。以2020年度青岛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3238元/月)为补助标准线,补助额统一为年标准4000元。
4.对于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年龄且除基本养老金外无其他收入的帮扶对象,给予适当补助。以2020年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192元/月)为补助标准线,劳模收入低于标准线的;以青岛市2020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71元/月)为补助标准线,农民劳模低于该标准线的。可按要求申报,补助额统一为年标准4000元。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就业或者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家庭自有住房人均面积达到全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3.4平方米)2倍以上的(单套自住房除外);安排共同生活子女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本人及配偶已有住房但在本年度内新购新建住房的;拥有非生产资料性质高档机动车辆的;年度内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子女自费出国(境)旅游的;经证实不属于生活困难的其他情形。
2019年度生活困难补助金因客观原因未报、漏报情况请出具说明,按照《关于发放2020年度省市两级劳模专项资金的通知》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2.特殊困难帮扶金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劳模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因灾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特殊困难的实际情况申报,帮扶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1)职工劳模因患职业病(需提供职业病鉴定机构有效证明),上年度个人支付医药费较高(标准为5000元以上)造成生活困难的。
(2)职工劳模患重大疾病(恶性肿瘤,重要器官移植,持续性植物状态,白血病,重要器官功能衰竭,颅内原发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严重烧伤,截瘫,多个肢体缺失,严重运动神经元病等),上年度内住院、施行较大手术、处于特殊治疗阶段,上年度个人支付医药费较高(标准为5000元以上)造成生活困难的。
(3)职工劳模本人患重大疾病(恶性肿瘤,白血病,重要器官功能衰竭,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等),上年度内处于一般治疗阶段、个人支付常规医药费较高(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4000元以上,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等费用另行计算)造成生活困难的。
(4)职工劳模本人患医保目录内的慢性病种,个人支付常规医药费较高(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4000元以上,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等费用另行计算)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上年度职工劳模本人家庭遭受重大意外灾害、伤害造成生活困难的(需提供证明等有效材料)。
(6)由职工劳模本人抚养或赡养的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具体病种与第2项规定相同,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5000元以上,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等费用不列入补助范围)、子女就学(境内非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七)符合生活困难补助金申报条件的市劳模,因大病、特殊灾害等实际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可以同时申报特殊困难帮扶资金。
(八)其他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经审核符合特殊帮扶救助精神的。
其中,符合(1)至(6)项条件的,需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
根据“个人自付”金额确定帮扶金额,统一救助标准。
3.困难企业劳模离退休荣誉津贴
劳模因企业特困等原因无法落实或无法全额落实退休劳模荣誉津贴,可由劳模所在单位写出情况说明,出具相关证明,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申请困难企业劳模离退休荣誉津贴。
市级劳模离退休荣誉津贴无法落实的,由市总工会统一发放。
三、发放工作程序
各级工会要按照“基层工会组织实施、市直工会审核把关、市总工会审查发放”的原则,建立困难劳模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责任制,层层压实责任,形成闭环机制,确保识别认定精准、审批发放规范、档案资料齐全、帮扶效果明显。
(一)基层工会组织实施
基层工会对提出申报的困难劳模,根据申报项目需对应提供收入证明等材料(详见附件1)。
申请救助的人员请提供本人农业银行账户或社保金融帐户。
(二)市直工会审核把关
1.市直工会需对提供的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必要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相关部门(单位)比对核实相关信息,确定拟帮扶救助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模板见附件2)。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公示无异议报告》(附件3)及需申请专项资金的对应表格(附件4-9),出具意见并盖章。
2.将劳模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公示材料和各对应表格,按附件1要求将相关材料上传至青岛工会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s://app.qdszgh.cn/backend/Login/index)。
(三)市总工会审查发放
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对各市直工会上报的情况进行汇总、初审以及劳模区块链系统录入;汇总初审后的情况,提出资金发放方案,向青岛市总工会劳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后提交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经研究同意后,通过本人农业银行账户或社保金融帐户及时拨付给申请救助的困难劳模。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困难劳模帮扶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性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把做好困难劳模帮扶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使劳模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精准动态管理
各有关单位工会要完善困难劳模档案,新增加的困难劳模,按照程序进行申报;经调查摸底已经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劳模,要及时在区块链系统中移除其档案,不再申报。待专项资金发放完毕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劳模区块链系统。
(三)压实相关责任
各有关单位工会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走访困难劳模到家到户,严格按要求公示,严格规范上报材料,严谨细致核实身份。
(四)报送时间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工会于2021年11月12日前按照要求将相关材料和表格提报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为便于汇总,请不要改动有关表格的内容。请各区市总工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省级劳模荣誉津贴发放情况报送青岛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附件9)。
附件:
1.报送材料明白纸(报送材料明细)
2.公示模板
3.公示无异议报告模板
4.困难劳模帮扶专项资金申请表
5.劳模生活困难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6.劳模收入信息登记表
7.劳模特殊困难帮扶专项资金申报表
8.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信息登记表
9.困难企业劳模荣誉津贴申报表
青岛市总工会
2021年10月22日
(联系人:陈立晔 谢兆余 联系电话:82821035)